企业盖章做假 赖30万货款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17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供货商黄先生多次向一家企业供货,该企业累计欠货款30多万元。多次催收未果,黄先生打算向法院起诉该企业。当他翻出送货单,发现上面盖章名称居然不是该企业,而是和该企业名字相近的一家香港企业,后查到香港企业也已注销。昔日的合作伙伴“挂羊头卖狗肉”,黄先生只能硬着头皮告到法院。庭上,对方果然不认账,称这笔钱款与其无关。最终,市第三法院采取“突然袭击”方式,到欠款工厂调取关键性证据,确认了该企业欠款的事实。这起案件给个体户、企业一个启示:生意往来中,当事人应该对合同主体审查,避免不应当出现的交易风险和诉讼风险。
■案件回放
企业在印章上做“手脚”
黄先生系江门市某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利某是东莞市某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业主,刘某是该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期间,黄先生多次送PE胶粒到常平镇给刘某、利某经营的工厂,刘某、利某累计欠下黄先生货款30多万元。
黄先生多次催收未果,无奈之下遂委托律师准备起诉刘某和利某,但翻出送货单却傻了眼,原来送货单上加盖的印章名称居然不是刘某、利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而是香港一个名称和该个体工商户相近的企业,黄先生这才后悔当初送货的时候没有检查清楚。
供货商讨30万货款受阻
但鉴于货款数额较大,黄先生在忐忑之中硬着头皮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料,刘某、利某应诉后,翻脸不认账,根本不承认与黄某有任何经济往来,推脱该债务是黄先生与香港企业之间形成的。
法院初步审查认为,黄先生的证据存在较大的瑕疵,仅凭送货单根本无法确定刘某、利某就是买受人。
情急之下,黄先生准备把香港企业追加为被告,但一查才发现,香港企业在2009年9月已经注销。这无疑给黄先生浇了一头冷水,连最后的退路都被堵死了。
黄先生又费尽心思找到之前的企业收货员向某作为证人,但该证人虽然口头证明其是刘某、利某的员工,但其已经离职,也没有办法提供任何证明其是刘某、利某员工的资料。
法官“突然袭击”取证
承办法官杨潮源认为,尽管证据对黄先生极为不利,但有很多疑点无法排除。
于是,承办法官从案件的每个细节进行排查,和书记员先后到社保部门查询刘某、利某的员工名册,到多个银行查询黄先生和刘某、利某之间的账户明细和原始凭证,但只能查到黄先生和刘某之间有资金往来,无法查到签收人员的身份。
正在彷徨之际,杨法官发现黄先生撤回的一张入仓单中,有一个签名与刘某、利某提供的员工名册中的一名员工是一致的,但刘某、利某提出该员工是案发之后才入职的。
杨法官意识到这可能是这个案件的最后突破口,随后在没有通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突然赶到刘某、利某的工厂,找到该名员工。该名员工证实了证人和在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员均系刘某、利某工厂的员工等关键事实。
在法院调取的大量证据面前,刘某、利某无法再继续狡辩。在调解无果情况下,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判决,两被告偿还货款。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没有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经济往来要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主体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享受和承担,还决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和最终责任的承担。
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很多人对合同的主体并不是十分在意,例如一些不法商人不经过注册登记即以某某厂、某某公司名义经营,如果不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存在,结果可能导致不知道向何人主张权利;又如一些厂商一套人马却有几个牌子,也影响责任的承担,导致不应当出现的交易风险和诉讼风险。
本案中,黄先生对于合同的相对方就缺乏必要的审查,首先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没有要求对方出具订购单,仅凭对方口头要约就进行送货,难以证明合同的订立情况以及确定买方是谁;其次是在送货时没有注意对方在送货单上签收时所使用的印章是否与实际的收货人相符,货物明明是内地企业订购以及签收的,却加盖了香港公司的印章,导致在最简单的证明收货人是谁的问题上也变得困难重重。
幸好法院通过主动调查,一步步揭开对方“挂羊头卖狗肉”的真相,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交易要注意审查合同主体
承办法官杨潮源建议,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情况,确定合同的相对方:一是要尽量签订书面的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合同的当事人是谁。如果没有签订合同,也要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采购单,尽量避免以口头或者电话下订单的情况。二是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情况,避免和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主体进行交易,有必要时可以到工商部门查询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不能简单相信对方所表述的身份。三是在签署有关单据时,也要注意审查对方的盖章或者落款与实际的交易人是否相符,避免对方“挂羊头卖狗肉”,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