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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应商推销脐橙被炒 采购员赢官司获赔3.5万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2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向供应商推销脐橙被炒 采购员赢官司获赔3.5万
东莞时报讯 (记者 邓志高) 因自家脐橙滞销,塘厦镇一家公司采购员郭女士利用工作关系,向供应商员工兜售脐橙。公司得知后,以郭女士利用职务便利谋求私利为由,将其解雇。郭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请诉讼。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郭女士只是利用工作资源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可按厂规给予警告等处罚,但尚未构成严重违纪,不可被解雇,判该公司赔郭女士3.5万多元经济补偿金。
 郭女士是塘厦一家公司的采购员,老家脐橙滞销,她十分心急,于是发邮件给公司供应商的销售员,请求销售员帮忙,向供应商的其他员工推销脐橙。郭女士的公司得知郭女士此事后,认为她利用职务便利谋求私利,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据此解雇郭女士。
 郭女士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未果,遂将公司告上法院。
 法庭上,郭女士强调,她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方面表示,采购员不同于一般岗位员工,特别是与供应商的交往,应注意避嫌,同时需防止相关利益输送。郭女士与供应商之间的行为应慎重对待,更不能通过职务所掌握的供应商信息向其兜售脐橙。公司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将郭女士辞退并无不妥。
 市第三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郭女士是以个人名义向供应商的员工兜售自家脐橙,没有利用用人单位的影响力,兜售的对象也不是供应商。故郭小姐的行为不宜定性为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强行兜售,只是属于利用工作资源及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可以按照厂规厂纪给予相应的警告等处罚,尚未构成严重违纪,不可以解雇。遂做出上述判决。
 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