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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卡案 多判银行担责七成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648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钟紫薇)银行卡遭克隆盗刷纠纷案逐年增加,法院裁决此类案件的一个原则是“银行担责”。市第三法院发布过去五年多来辖区银行卡遭盗刷纠纷案分析报告,称一般此类案件都判银行担责七成。法院建议银行免费对储户更换安全性能更高的“IC芯片银行卡”。
    储户担责一般不超损失的50%
    “伪卡交易所产生的损失,银行担责是原则,具体责任大小则根据过错程度来区分。”市第三法院汤文锋法官分析,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裁定情形,一是银行负全责。银行或特约PO S机商户没有对交易机器、场所采取合理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的,银行要担全责,如银行A T M机被不法分子安装“克隆”读卡器和摄像头。第二种情形是银行、储户按比例担责。即交易过程中储户用卡不规范,而银行履行了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储户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储户担责范围一般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
    汤法官介绍,从判罚实践看,银行与储户的责任一般有7:3、5:5、6:4三种形式。其中7:3的比例形式较多,该比例形式适用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况;5:5及6:4的比例形式较少,一般在银行或储户存在某种特殊行为或过错的情况下才适用。
    建议银行免费更换IC芯片卡
    鉴于此类案件呈高发态势,市第三法院建议银行抓紧时间进行系统升级及IC芯片卡的置换工作。“IC芯片卡技术含量高,防伪防克隆复制功能也强。此前发生的银行卡克隆盗刷基本都是针对老款的磁条银行卡。”但据了解,央行目前并没有强制停止发行磁条卡,部分银行还在发放磁条卡。东莞各银行对于IC芯片卡的置换工本费收取也不一,有的免费,有的收取5-25元工本费。市第三法院认为,银行通过储户存款获益,理应为储户提供更为安全的交易载体。同时储户也应提高防范意识,如在A T M机取款及PO S机消费时要留意设备装置是否有异常,妥善保管好密码;网上消费时不要通过不安全网站进行链接登录;尽量开通消费短信提醒业务,及时了解账户变动情况等。
    手法
    多数通过ATM机和POS机实现
    市第三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该院共受理银行卡被克隆复制后盗刷的纠纷案共计达107宗,其中2009年9宗,2010年、2011年各11宗,2012年17宗,2013年猛增至32宗,2014年上半年已达27宗,近两年近乎成倍增长。该院通过分析107宗案例发现,银行卡被“克隆”行为多通过ATM机和商户PO S机两大途径实现。不法分子克隆银行卡后,主要通过异地取款或消费盗取资金,网络支付产生的“非接触式”盗刷也成为新方式。法院介绍,2013年东莞各大银行给ATM机加装了“防护舱”后,通过A T M机克隆银行卡难度相对增加,监管相对薄弱的商户PO S机则逐渐成为“克隆”的主要媒介。
    案例
    酒楼刷卡被盗1.67万元
    2012年5月12日晚,常平谢女士在某海鲜城刷卡买单时,酒店收银员黄某称酒店PO S机有故障,让谢女士将密码写在消费单上,随后用“读卡器”盗取谢女士银行卡信息。5月20日,谢女士发现其银行卡在茂名市被取走16700元。后警方在上述海鲜城将黄某等人抓获。市第三法院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黄某8个月徒刑,罚金2万元。
    ATM机取款余额几被盗空
    2009年1月15日晚,谢岗镇黄先生在某银行柜员机上取款3000元后,卡内余额为59110.35元。次日黄先生却发现账户余额只剩93.35元。警方调取银行录像发现,黄先生取款几分钟前,有三名犯罪嫌疑人到涉案柜员机前安装了“读卡器”和摄像头等设备。随后在中山某银行柜员机将卡内5万余元存款分十次取走。市第三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黄先生存款损失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