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如厕摔伤 诊所被判赔4万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626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实习生/周采妍)八旬老太在儿媳的陪同下来到塘厦镇某社区卫生站就诊,上厕所时滑倒摔成五级伤残。老太起诉社区卫生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赔偿48万余元。7月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案涉社区卫生站承担三成责任,赔偿老太4万余元。
2012年12月31日下午,方老太因感冒到塘厦镇某卫生站就医。当天下午3时30分,方老太在治疗结束时上厕所,在卫生站二楼洗手间门口摔倒。受伤后方老太被送到塘厦医院住院治疗13天,再转院至老家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经重庆市忠县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并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方老太与卫生站对簿公堂。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方老太到卫生站就医,双方形成有偿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某卫生站是从事其许可范围内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所以卫生站对于前来就医的方老太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卫生间内厕所是蹲厕,使用完厕所需要从水桶中勺水冲厕所,地面易湿滑,应当及时提醒公众注意防滑并做好防滑措施。事发洗手间贴有“小心滑倒”的纸条,但纸条张贴在靠近天花板的位置,一般上洗手间的人不会抬头察看,而本案原告是86岁高龄的老人,更不易看见该纸条。
从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来看,门槛处没有提醒、注意安全的标志,门槛处的台阶设置不明显且地面有水迹,容易导致人员滑倒。法院认定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考虑到原告方老太是在就诊完后上厕所时摔倒,被告方工作人员对原告的关照比对正在医疗过程中的人员较少是合理范围内的。原告已86岁高龄,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行动自如,应当意识到在洗手间应当注意防滑、确保安全;因其身体不适,本有亲属陪同就医,其亲属却未能小心注意、防范事故发生,其本人疏于注意,导致摔伤,原告本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责任,判令卫生站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