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机关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6 浏览次数:96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机关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为使我院机关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要坚持有计划发展原则、质量第一原则、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反对关门主义,也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和考察
第三条 本院在编工作人员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的,须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党支部,一份交机关党委备案。
申请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动机,本人的政治信念和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对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
第四条 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后,应对申请入党人进行考察。对于政治思想坚定,工作表现较好的申请入党人,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向机关党委申报备案。
第五条 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其经常进行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每半年考察一次,并将考察结果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表》。
第三章 确定党员发展对象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初步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一般由各党支部、团支部和妇委会推荐,并上报机关党委研究确定。
第八条 经机关党委研究确定发展对象后,各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审查情况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上报机关党委。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 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由机关党委统一组织。
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条 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必须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和学位、政治面貌、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申请入党时间和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和近两年受奖惩情况。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入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第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填写 《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的同意。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四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
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表》,报机关党委审批。
第十六条 机关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考察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机关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向党支部下发《批准入党通知书》。
第十八条 党支部接到《批准入党通知书》后,应及时向党员公布审批情况,并组织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指定专人继续培养,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预备党员每半年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本人应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申请的内容一般包括: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本人在预备期的主要表现,转正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表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公示合格的,党支部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决议要填写到《入党志愿书》上,并报机关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向党支部下发《批准预备党员转正通知书》。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交机关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机关党委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