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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机关党委工作制度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6  浏览次数:187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章 机关党委的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 院机关党委在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在院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院机关党委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副书记、宣传委员、文体委员、青年委员和妇女委员组成。下设机关党委办公室,设在政工科,承办日常的党务工作。
第三条  机关党委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院党组和本组织的决议,紧紧围绕法院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做好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七)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推动法院文化建设。
(八)领导下属各党支部开展工作。
(九)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十)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机关党委委员职责
(一)党委书记
党委书记在机关党委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和委员会决议,负责机关党委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和主持机关党委会会议,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机关党委工作,将机关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机关党委会讨论决定。
2、制定机关党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做好经常性政治思想工作,了解全院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抓好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发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5、经常向院党组报告工作情况,与机关党委委员保持密切联系。
6、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各自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机关党委副书记
1、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2、分管工会工作,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工会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专职副书记
1、做好组织方面的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党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过好组织生活。
2、做好党员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指导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本级党组织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经常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搞好优秀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的评比表彰。
 3、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计划,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工作。
4、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宣传委员
1、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了解和掌握党内外思想情况,根据上级党组织指示,结合本单位的思想实际,提出思想教育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各项党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3、围绕本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搞好信息报送工作,办好本院的宣传阵地。
(五)青年委员
分管院团支部工作,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团支部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六)妇女委员
分管院妇委会工作,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妇委会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七)文体委员
组织全院文体活动的开展,丰富干警业余生活,推动我院文化建设。
第五条 机关党委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各项日常党务工作,包括:安排落实机关党委召开的各类会议;起草机关党委的有关文件、报告;负责党务文件的收发,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完成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为机关党委的决策提供资料,提出建议,拟定方案,反馈信息,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照机关党委的指示和工作要求,指导并协助各党支部开展工作,保证各项党务工作顺利进行。
(四)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 机关党委主要工作制度
第六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党员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议题主要包括: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和指示精神;总结和部署党务工作;听取和审查机关党委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机关党委。
(二)机关党委会。机关党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主要议题包括: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讨论制定党的工作制度;讨论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研究下属党支部的成立、撤消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意见;审批下属党支部的换届选举;审批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讨论决定党员的表彰和处分;讨论决定其他重要问题。
机关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集体作出决定。
第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制度
(一)紧密围绕党的中心和本院审判业务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对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形势任务、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党员、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调动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干警队伍。
(二)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疏导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坚持思想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相结合,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鲜明性和实效性。
(三)总结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四)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分级负责制,机关党委指导下属党组织做好党员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党内监督制度
(一)机关党委班子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联系思想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改进。
(二)坚持健全组织生活制度,抓好“三会一课”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机关党委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第九条 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全局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五个方面的具体事项以及多数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非保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二)常规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大事项经机关党委审批后公开。
第十条 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的工作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二)发展党员的工作原则:有计划发展原则,质量第一原则,入党自愿原则,个别吸收原则。
(三)各党支部每年初要做好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并上报机关党委,院机关党委在此基础上按照上级下发的名额制定全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四)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程序,参照《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制度
(一)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外出学习、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发生变化后,应在转入单位参加党组织生活,并交纳党费。
(二)本市跨党委之间的调动,由院机关党委向调入党组织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三)调往外市的,党员组织关系应由院机关党委转往市委组织部,再由市委组织部转往调入地的组织部门。
第十二条 党费收缴制度
(一)党员应每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费标准按市直工委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党支部每半年将党费上缴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将所收党费的80%上缴市直工委。
第十三条 请示报告制度
机关党委每年至少一次向市直工委和院党组报告一次工作。机关党委换届选举、主要负责人和下属机构变动,发展党员,党员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直工委和院党组请示报告,市直工委和院党组布置的专项工作,应按要求完成并作出报告。
 
第三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党员大会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根据需要召集召开。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党员到会,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换支部委员会;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支部党员大会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按照小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或其它非党员干部列席。
第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制度
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支部可以成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以召开支部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结合的制度。支委会讨论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党小组会议制度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小组根据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情况及工作需要等因素划分。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员数量较少的党支部可以不划分党小组,党小组的建立由支委会决定,
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党课制度
党课是党组织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教育的各种重要形式,对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质,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作用。每年至少上一次党课,由支部组织,内容根据本支部具体情况确定,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十八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支委会对组织生活会内容事先要认真研究,每次会议都应有一至两个主题,并在会前通知,使党员做好准备。组织生活会要增强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要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生活会质量。通过组织生活会达到沟通思想,纠正错误,增强团结,增强凝聚力、战斗力的作用。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对党员的评议、考核、表彰、处置,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院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