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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六项措施探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新机制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245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一直以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数量多、执行难度大,且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极易转变为信访案件。为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院执行局采取六项措施,探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新机制。2011年,我院执行局共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194宗,同比去年上升14%,执结146宗,结案标的达426.38万元,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主动督促保险理赔。对于购买了商业保险的肇事车辆,若被执行人怠于向保险公司理赔,申请执行人即使通过代位权诉讼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要耗费许多的时间和精力;若被执行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未主动履行义务,为逃避债务私自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将难以保障。为防止出现上述现象,我院执行局在查明涉案事故车辆购买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其协助将理赔款先支付至法院账户,有效促进了被执行人赔偿义务的履行。
    二是建议减免相关费用。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往往只有事故车辆,而若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则要承担评估费、拍卖费、停车费等费用。鉴于申请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我院执行局依法建议评估、拍卖机构及交警部门减免相关费用,使申请执行人可以顺利接收车辆,最大限度地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事故车辆组织第三次拍卖。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事故车辆多为外地车牌,办理过户手续繁琐、评估价较高,往往导致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法律规定,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以物抵债的,法院应解除对该动产的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我院执行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主动请示上级法院,参照有关规定,积极对涉案事故车辆组织第三拍卖。此举提高了涉案事故车辆变现的可能性,今年,我院执行局就有两宗案件的事故车辆通过第三次拍卖顺利拍出,涉案标的达46.28万元。
    四是充分发挥司法联动作用。对于部分有赔偿能力、却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被执行人,我院执行局积极与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动执法,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如在处理乐中林、张爱芳申请执行左清平、深圳市洛深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时速通储运有限公司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涉嫌触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我院将案件移送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两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网上追逃。最终,被执行人迫于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当场支付了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这起历时近三年、当事人多次闹访的案件才得以成功执结。
    五是积极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交通事故发生后,申请执行人往往身心都遭受到巨大的伤害,而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实现自身权益。为此,我院执行局为使存在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及时得到救助,积极向市委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今年,我院执行局共为5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申请到救助款106400元。
    六是发动社会力量为当事人申请善款。对于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我院执行局除了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以外,还代其向东莞市慈善会申请慈善救助,展现司法人文关怀,争取社会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助其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