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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采取四项措施促使醉驾人员刑罚履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9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1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缓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入罪,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截至2015年6月底,我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的案件466宗,判拘役刑的有234宗(245人),不主动归案服刑的有63人。在司法实践中,拘役刑罚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院,对此,我院采取四项措施,促使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能及时服刑、改造。
   一是出台醉驾人员履行刑罚的规定。我院制定《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促使罪犯及时履行刑罚。
   二是建立移送服刑人数的台账。根据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及需押送服刑的人数,刑庭建立集中送押制度,由庭长牵头负责,各合议庭轮流具体落实,指定一位负责人,统筹移送服刑工作,定期、集中移送罪犯去执行机构服刑。今年以来,1月份送押36人、4月份送押16人,6月份送押11人。
   三是明确移送罪犯服刑流程。押送前,要求跟案书记员对相关被告人进行通知登记,并告知相关服刑事项,做好提醒工作;押送中,要求负责人统筹好接送、体检工作,联系法警队送看守所;押送后,做好登记总结工作,整理台账,以便书记员可以及时将案件归档。
   四是出具逮捕决定,维护法律的实施。对于判处拘役刑的罪犯,案件宣判并生效后我院暂时无法与该罪犯取得联系的,要求连续两次发函去罪犯的户籍地通知罪犯应与我院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以便及时服刑,如仍无法联系的,予以逮捕,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网上追逃。今年上半年,我院共押送看守所63人,决定逮捕40人,成功缉拿归案12人,取得良好的效果,维护法律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