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揣223张来历不明银行卡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78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本报讯 昨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一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两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方、张某齐持223张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银行卡,在樟木头多个商业银行取款80多万元,落入法网。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23张银行卡当中,分属57名不同的卡主,但陈某方、张某齐不但不认识他们,还从这些卡中,一共取出80多万元。并且他们所持的银行卡一旦丢失,其身上还有17张空白磁卡,可以通过读卡机复制,比银行补卡还快捷。
【案情】
欠高利贷铤而走险
检察机关起诉称,被告人陈某方、张某齐于2011年2月至3月27日期间,在“阿义”、“小鱼”、“阿友”(三人均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各持大量银行卡在樟木头镇多个商业银行柜员机取钱,并将取出来的钱存在特定的账户里。
公安机关于2011年3月27日22时许,在樟木头镇佳华商场门口路段将陈某方、张某齐抓获,从陈某方身上缴获107张无法说明来源的他人银行卡、17张空白银行卡及读卡机一部、手提电脑一台等物品;从张某齐身上缴获116张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他人银行卡等物。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方、张某齐无视国法,妨害信用卡管理,数量巨大,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陈某方、张某齐表示起诉内容属实,当庭认罪。
同时,陈某方、张某齐也向法官和公诉人供述了案件详细情况。陈某方说,他和张某齐其实都是受人指使的“小鱼虾”,叫他们刷卡取钱,再存入指定账户的是“阿义”、“小鱼”、“阿友”等三人。
“因为在台湾欠了地下钱庄的钱,一年利滚利之后欠了10万新台币,‘小鱼’就找到我,说我如果接这个活,不但可以免掉债务,做得好还可以有1%的提成。”陈某方说,这200多张卡也是“小鱼”给的,平时没事就住在宾馆里,一接到“阿义”、“小鱼”、“阿友”等三人电话,哪张卡有钱,告诉其卡编号,他们就去取钱,由于密码各不一样,每张卡都贴着写有密码的标签,取到钱后,再存入指定账户里。
张某齐也说,他自己分别取到10多万元,说好1%的提成,但被抓时还未得一分报酬。加上陈某方供述的取出60多万元,两人一共从223张银行卡当中取出80多万元。
【疑问】
223张银行卡来自何处?
223张银行卡是哪里来的?犯罪嫌疑人取的到底是谁的钱?由于两被告人无法说出卡的合法来源,对以上两个问题也称“不知情”,但记者请教公安机关相关人士,据其分析这应该是一个购买银行卡用于诈骗的作案团伙,若“阿义”、“小鱼”、“阿友”等人归案后,疑问可水落石出。
对于卡的来源,陈、张两人供述,不认识这些卡的卡主,“小鱼”曾经对张某齐说是从别人处“批发”来的。而陈某方称,他们所持的银行卡一旦丢失,身上的17张空白磁卡,可以通过读卡机复制,但他们没有操作过。
事后警方查实,223张银行卡分属57名不同的卡主。警方分别找到部分卡主,作为本案证人。证人之一王某称,2010年2月至3月身份证曾遗失,没有借过身份证给他人开户办卡,也不知道公安机关出示的银行卡是怎么来的。
东莞警方一名相关人士说,福建、西安等地均曾破获“非法取得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继而在网上贩卖”“购买大量身份证办银行卡,卖给电信诈骗团伙”的案件,而现在网上出现身份证连同银行卡交易买卖,一套价格100元左右。
本案背后极有可能存在诈骗、伪造信用卡等刑事犯罪,犯罪团伙通过非法伪造、购买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后,通过银行卡“洗钱”。
■法律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