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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假冒高尔夫用品 男子获刑4年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1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塘厦是“高尔夫名镇”,高尔夫产业尤为发达。而该镇一名男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高尔夫产品,谋取不法之财。市第三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男子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
    曾某自2009年初开始,在淘宝网经营名为“简单高尔夫”的网店,向全国各地的客户销售高尔夫用品。曾某还聘请了陶某、江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作为该网店的员工,其中陶负责对商品标价以及拍照上传到网店,江负责客户服务。
    2011年初至案发期间,曾某通过其网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高尔夫商品,所涉注册商标包括卡拉威、克里夫兰等品牌,销售金额共计约人民币43万元。
    2011年9月7,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举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到曾某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的办公室及仓库,当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用品一批,总价值约人民币10万元。
    判4年并处罚金30万
    因该案涉及在“淘宝网”销售假冒高尔夫用品,所涉及的注册商标多为世界名牌,对“网购一族”社会影响大。而塘厦镇积极打造“高尔夫名镇”,销售假冒高尔夫用品的行为对地域经济破坏性大。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的审理,以此作为推动“三打两建”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十多名市、镇人大代表应邀旁听了庭审,以及两级检察院的三十多名检察官旁听观摩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某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其暂扣于东莞市工商局的假冒高尔夫用品,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