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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干部卖废购“管理权”获刑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1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塘厦镇龙背岭社区居委会原主任、城管办原主任兼环卫办副主任等人利用职权,将该社区流动收购废品人员的“管理权”承包给个人,向流动收购废品人员收取“管理费”并私分。昨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这起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志广包案督办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六名被告人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案情】 不交“管理费”不能收废品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叶雪雄先后任职东莞市塘厦镇龙背岭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主任兼任社区环卫办主任,张书培任职龙背岭社区城管办主任兼环卫办副主任,被告人叶炳坤和叶伟贤(另案处理)任职城管办、环卫办员工。
      何兵、马强、刘阳彬和莫怀初(另案处理),向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叶伟贤“承包”龙背岭社区流动收购废品人员的“管理权”,以此向流动收购废品人员收取 “管理费”,索取每人每月约500元的“管理费”,共索取20多名受害人约27万元。
      同时,何兵等四人以“承包费”每月向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叶伟贤交钱,前后大约有20万元,并在商量后均分。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叶伟贤则利用城管办、环卫办的职权协助何兵、马强、刘阳彬、莫怀初驱赶没有缴纳“管理费”的流动收购废品人员及放松对已缴纳“管理费”的流动收购废品人员的监管、执法。
      【宣判】
       六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刘阳彬与何兵、马强分别伙同张书培、叶雪雄、叶炳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等人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何兵、马强与叶雪雄、叶炳坤、张书培等人作案前有意识联络,作案中相互配合,作案后分赃,可以认定五人是共同犯罪,且是共同借助于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等人职务便利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因此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何兵、马强、张书培、叶炳坤、叶雪雄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兵、马强向流动废品收购人员收费,向叶雪雄等人送钱的行为,均属与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等人共同索贿及索贿后分赃的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罪处罚。
       被告人刘阳彬作案手法与何兵、马强等人相同,因此亦是与叶雪雄、张书培、叶炳坤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刘阳彬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阳彬归案后,能够揭发何兵的犯罪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雪雄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阳彬、马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炳坤、张书培在法庭上能够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张书培、叶炳坤分别获刑四年,叶雪雄获刑三年九个月,其余三名被告人获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除张书培称需考虑外,其余五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说法
       村干部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值得警惕
       本案主审法官、市第三人民法院李奇志表示,本案是由村委干部利用镇政府下发规范管理废品收购市场文件之机,借规范管理之名,与他人合作,向废品收购人员强行索要所谓的“管理费”。村干部联合他人,相互分工,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共同犯罪的团伙,共同利用其职务便利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这种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村委干部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值得警惕。同时,刘阳彬等三名被告人均表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但正如其所言“不知道(法律)不等于不犯法”,作为社会公民,应当学法、知法、懂法、守法,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挣得干净钱,切勿因一时贪念,走向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