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网

女工离职后查出怀孕,要求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资被驳回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04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女工离职后查出怀孕
要求原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工资被驳回
 
在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工厂与女工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岂料女工离职后发现已怀孕六周,便以怀孕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公司维持劳动用工关系。
女工起诉:因离职时怀孕 要求顺延合同期限
吴某原是塘厦镇某某工厂的总务课长。2012年6月8日,在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吴某与工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工厂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且额外给了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协议书》签署后,吴某交接工作离职,公司也结清了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离职后约二十天,吴某到医院查出已经怀孕6周,随即向工厂提出,要求多给点经济补偿,双方协议不成,吴某以怀孕时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按原定标准支付离职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仲裁裁决驳回吴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后吴某不服仲裁,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公司签署的《补偿协议书》,确认维持双方的劳动用工关系,顺延至其哺乳期满并支付工资21717元。
法院驳回: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缺乏理据
庭审时,吴某表示,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依法是可以撤销的。她在不知道自己已怀孕的情况下与公司签署协议书,显然存在重大误解。公司在其已怀孕的情况下仍坚持终止劳动用工关系,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则表示, 双方是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并不受法律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吴某不知道自己怀孕并不能构成签订协议书的重大误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担任总务课长一职,应当清楚签订《补偿协议书》的法律意义。且双方是在合同到期前就终止劳动关系达成了一致协议,并非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吴某怀孕的事实对双方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定限制。吴某以事后得知怀孕事实而主张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