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香港药品 女子获刑一年半
作者:研究室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7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南都讯(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钟紫薇 曾维亮)常平镇杨女士在淘宝上开设网店销售药品,并低价从香港购进大批“港药”在网上出售牟利。近日,杨女士因犯“销售假药罪”,被第三法院判刑一年半(缓刑二年),罚款5万元。发院提醒,大多数境外药品未在内地取得相关“注册证”,私下售卖都有违法犯罪可能。
杨女士自2008年起就在常平镇经营一家药店。为获取更多利润,自2011年9月起,杨女士在淘宝网上开店,并网购大量“痛风灵”、“风湿灵”、“超速效风湿克星”、“鼻炎灵”、“骨节灵”等多种香港等地药品,并在网上销售。一年多内其网上销售额共计8万余元。
今年5月,公安机关在杨女士经营的药店及旁边的照相馆内,查获杨女士存放的“痛风灵”2133瓶、“鼻炎灵”252瓶、“骨节灵”240瓶、“风湿灵”384瓶、“超速效风湿克星”7瓶。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述药品在香港是公开出售的,但在中国内地未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这些药都将按假药论处。法院也由此认定杨女士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杨女士销售及库存的药品虽然数量较多,但并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好,且有两个一至三岁孩子,日前法院一审判处杨女士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说法]
销售未在内地注册港药违法
时下许多人出于质量、价格的考虑,选择使用港货。涌出大量相关网店和代购群体。审理本案法官提醒称:在香港可以随意买卖的药品,带入内地销售可能触犯刑法。
法官称,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买卖,否则相关药品都按假药论处。“代购者们从香港购买的药物,大部分没有取得上述‘注册证’。因此销售此类药品不管金额多少,不管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都是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销售假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