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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者进入黑名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5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人民法院报讯(马远斌、钟紫薇)截至11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因空头支票引发的纠纷数已占到票据纠纷总量的83%。日前,针对东莞三院关于加强对相关人员加大处罚力度的司法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回复称,该行已建立“签发空头支票不良记录黑名单”,签发空头支票满3次且未缴清罚款的出票人将被列入“黑名单”,申请贷款等方面亦将受到限制。
    近年来,东莞三院受理的票据纠纷数量逐年增长,其中主要原因是空头支票数量大幅增加。据统计,东莞三院票据纠纷的数量从2009年的5宗、2010年8宗、2011年7宗上升到2012年20宗,2013年度截至目前又有票据纠纷案件36宗。在该院审结的60宗票据纠纷案件中,有50宗是因空头支票引起,比重达83.33%。而实际交易中发生的空头支票情况则更加普遍。据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透露,2012年东莞辖区共发生空头支票16579笔,同比增长达74.22%。
    东莞三院经调研认为,空头支票数量大幅上升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商主体票据专业知识缺乏,防范意识差。许多企业和个人未经慎重审查及调查出票人资信情况,即接受空头支票。二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制裁力度不足,处罚仅限于低额罚款。
    对此,该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提出书面司法建议:一是加强对票据签发、接受、流通、兑付等使用常识的宣传,提高票据业务的社会认知度和普及度。二是加强对违法使用票据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提高失信违约的成本。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罚款,停止其签发支票;对拒不交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骗取公私财物为目的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三是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牵头,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票据使用的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发布,同时限制违法使用票据行为人的贷款申请。
    对于法院建议,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目前已要求商业银行办理有关业务时,必须书面告知违法使用票据的法律责任,并每年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另外,该行建立了“签发空头支票不良记录黑名单”,将签发3次(或以上)空头支票且未缴清罚款的出票人纳入“黑名单”,禁止银行向“黑名单”客户出售支票。同时,将情节较为严重的出票人违法情况录入征信系统,在申请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最后,该行拟联合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信用档案,联合做好逾期未缴罚款的督促催缴和强制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