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1973执442号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5-30 浏览次数:13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2025)粤1973执442号
关于本院受理的东莞和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星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禄强、谢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拟将执行案款9000元(搬迁费及保管费)支付给案外人李华。为保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本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承办人:杜星恒
联系电话:0769-89808584、89808526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5年5月30日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2025)粤1973执442号
关于本院受理的东莞和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星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刘禄强、谢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拟将执行案款9000元(搬迁费及保管费)支付给案外人李华。为保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本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承办人:杜星恒
联系电话:0769-89808584、89808526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