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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三法执字第499号案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作者:清溪法庭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3-14  浏览次数:129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恒业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永美制衣厂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现拟将案款1103元支付给案外人东莞永美制衣厂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保护相关债权人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本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相关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承办人:罗广杰

  联系电话:0769-89808006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