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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973执4102号案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2-11  浏览次数:19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第 三 人 民 法 院
向 案 外 人 发 放 案 款 的 公 示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航乐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煌宇新材料有限公司、罗意花、胡小军、刘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拟将执行案款41400元支付给案外人东莞市凯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为保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本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承办人:丘其军

    联系电话:13925739622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