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973执5982号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作者:清溪法庭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27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2024)粤1973执5982号
关于本案受理的惠州市缔丰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华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蔡永云、肖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拟将执行案款108523.85元支付给案外人东莞市华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保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本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承办人:李锦政
联系电话:0769-89808009、89808068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