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1973执679号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次数:40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2023)粤1973执679号
关于本院受理的唐代华申请执行徐志纲、彭志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彭志洪名下位于东莞市莞城区红山路中旅宿舍503号房屋,买受人为案外人谢秀华。现拟向案外人谢秀华支付其垫付的应由被执行人彭志洪承担的个人所得税19173.63元。为保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本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承办人:何雄钦
联系电话:89808281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