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1973执3735号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作者:塘厦巡回法庭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26 浏览次数:379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李小媛发放案款的公示
(2020)粤1973执3735号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远硅橡胶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信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一案【(2020)粤1973执3735号】,本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远硅橡胶模具有限公司已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销登记,经股东协商一致,由李小媛领取本案执行款手续。拟将执行案款123000.87元支付给案外人李小媛。为保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本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承办人:魏永强
联系电话:0769-89808996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