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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眼金睛识伪证!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24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弄虚作假、提交伪证,“小伎俩”被法官一眼识破,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不光债要还,还要交罚款。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发现被告擅自在证据上添加内容,对被告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

在证据上加内容企图逃债

2019年3月,东莞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平某公司”云南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朗某公司签订供货与运输协议书,向提供灰砂砖、水泥、石粉、黄沙等材料,并运输渣土之后,平某公司将此业务承包给了向女士等人。朗某公司拖欠货款30万余元导致平某公司无法付款给承包人由此引发争议。

调解协商各方同意朗某公司直接与向女士等人结算然而,朗某公司负责人万某出具欠条后,仅支付14万元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女士将朗某公司、万某诉至东莞第三法院。

庭审过程中,某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对账的《证明》,意图证明案涉欠款与朗某公司无关。法官细看发现,该《证明》右下方手写的“旧合同与公司无关,所有债权债务均朗某公司**公司无关这句的字迹与其他手写内容的字迹对比,墨水明显深浅不一,于是心生疑虑。

想起万某在其他案件中也提交过一份类似的《证明》,原件已退回给万某,但卷宗材料里有附复印件。经比对两份《证明》的手写内容、字体、字迹均高度一致,区别在于现在这份《证明》多了上述右下方的那句话。

在法官的询问下,万某坚称存在两份《证明》,表示另一份原件可庭后提交。此后法院多次催交,万某却未能提交。

据此,法院认为,提交的《证明》存在伪造的情形,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情节严重,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一审判决朗某公司、万某需向女士支付货款1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

【法官提醒】

伪造证据“蒙”法院,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