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眼金睛识伪证!
弄虚作假、提交伪证,“小伎俩”被法官一眼识破,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不光债要还,还要交罚款。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时,发现被告擅自在证据上添加内容,对被告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
在证据上加内容企图逃债
2019年3月,东莞平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平某公司”)与云南朗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朗某公司”)签订供货与运输协议书,向其提供灰砂砖、水泥、石粉、黄沙等材料,并运输渣土。之后,平某公司将此业务承包给了向女士等人。因朗某公司拖欠货款30万余元,导致平某公司无法付款给承包人,由此引发争议。
经调解协商,各方同意由朗某公司直接与向女士等人结算。然而,朗某公司负责人万某出具欠条后,仅支付了14万元。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女士将朗某公司、万某诉至东莞第三法院。
庭审过程中,万某向法官提交了一份对账的《证明》,意图证明案涉欠款与朗某公司无关。法官细看发现,该《证明》右下方手写的“旧合同与公司无关,所有债权债务均与朗某公司、**公司无关”这句的字迹与其他手写内容的字迹对比,墨水明显深浅不一,于是心生疑虑。
想起万某在其他案件中也提交过一份类似的《证明》,原件已退回给万某,但卷宗材料里有附复印件。经比对,两份《证明》的手写内容、字体、字迹均高度一致,区别仅在于现在这份《证明》多了上述右下方的那句话。
在法官的询问下,万某坚称存在两份《证明》,表示另一份原件可庭后提交。此后法院多次催交,万某却未能提交。
据此,法院认为,万某提交的《证明》存在伪造的情形,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情节严重,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同时,一审判决朗某公司、万某需向向女士支付货款1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等。
【法官提醒】
伪造证据“蒙”法院,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应对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提供真实的证据,对于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