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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频发 东莞第三法院建议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238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商业秘密企业无形资产和核心竞争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助力企业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产业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日前,东莞第三法院公布了近三年来受理的3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均为员工离职引发。在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同时,法院也以此提醒广大企业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案例一:

离职员工擅用原公司客户名单信息

某原是深圳科技公司(下称“深圳科技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公司业务与发货事宜接触到公司的客户信息。在职期间,其委托某注册东莞科技公司(下称“东莞科技公司”),并在离职后以该公司名义联系其从原公司所知悉的客户销售相同产品深圳科技公司认为,某等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客户名单信息属于深圳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违背保密义务,向东莞科技公司披露,而后者明知肖曾系深圳科技公司的员工,仍利用其披露的客户信息与客户进行交易,两者具有共同侵权的故意骆某作为东莞科技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与公司之间财产相互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向深圳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案例二:

工程师、经理“里应外合”盗用图纸

东莞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是一家生产、研发冲孔机的知名高新技术企业。生、段等人曾在该公司担任工程师、经理等重要职位。2015年,他们合谋窃取了公司的冲孔机图纸,做局部微调意图区分,并让王某华留在该公司工作,注意公司动向。待图纸设计完成后,他们找到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的赵某、成立冲孔部,并以该公司名义生产销售冲孔机

2018年,机械公司向公安机关举报,何某生等人被立案查处。截至案发时,电子公司已生产并销售冲孔机14部,给机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0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7名被告人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最终,7人被判刑,其中6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案例三:

主管、经理合伙“另起炉灶”侵犯商业秘密还阻挠执行

某、某、郭某原是东莞大朗电子厂工程部主管五金部工模主任采购部经理。在职期间,三人另成立公司离职后利用在电子厂掌握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和供应商信息等,生产与老东家同类型产品,并销售给电子厂客户,四年下来,利润额达978万余元。

之后大朗电子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某等人侵犯其商业秘密,获法院支持。但三人仍不“收手”,又以他人名义成立新公司,将设备及员工转移后继续生产经营,并且在法院执行人员前来执行时还多番阻挠,再次转移公司资产。

最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杨某、蒋某数罪并罚,判决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法院建议:加强内部管理 构建保护体系

东莞第三法院经调研分析,认为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特点:从事发原因来看,均系员工离职引发,且为结伙作案,行为模式包括“离职泄密”型、“里应外合”型、“另起炉灶”型;作案人员身份来看,趋高层化、专业化,包括部门主管、经理、工程师、业务员等,在职期间担任关键岗位,可接触到企业关键信息;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类型来看,不仅涉及设计图纸、研发资料等技术信息,还包括客户名单、供应商信息、交易记录等经营信息;从案件审判结果来看,3宗案件被害单位均能充分举证证明案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且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因此诉请均获法院支持,侵害人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对此,法院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体系,降低商业秘密泄露风险。一是加强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管理。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具体范围,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科技研发、人员流动、项目合作、合同履行等过程中注意对商业秘密进行固定留存和专门保护。二是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可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根据岗位职责设置访问权限、软件监管等,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筑牢企业商业秘密“防火墙”。三是构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可根据企业需求和发展特点,采取引进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量身定制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针对性防范风险,以及在风险发生后,为企业维权诉讼等应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