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式分级分类 规范化监督管理 东莞第三法院提升“四类案件”监管效能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健全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体系,市第三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四类案件”清单式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实现“放权到位”和“监管有度”的有机结合。
一是明确识别主体,落实识别责任。一方面将识别主体从传统的立案部门、办案部门扩大到审判管理、舆情防控、纪检监察和信访维稳等部门,落实各识别主体责任,根据各识别主体的职能特点制定不同类型的报送表,最大程度堵住识别缺口,避免部分“四类案件”游离在监管之外。另一方面由承办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对收集到的案件审核决定是否纳入“四类案件”监管,避免泛化弱化“四类案件”的监管重点。
二是编制三级清单,分类细化台账。审判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监管台账,落实闭环管理措施,确保监管工作到位。编制“四类案件”三级清单,对“四类案件”逐级细化,通过直接设定关键词定位,既便于确定“四类案件”范围,又便于统计分析“四类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研判“四类案件”的发展规律和类型、做好“四类案件”的科学动态管理和重大风险防范,如一级清单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二级清单对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等,三级清单对应关键词包括“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恐怖活动”等。
三是设定风险等级,突出监管重点。制定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细化规定、“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坚持赋权与定责相结合,细化院长、庭长、审判组织和立案、审管、督察等部门主体权责划分。根据案件所涉情形、复杂程度等将“四类案件”划分为“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庭长监管全部等级案件,主管院领导监管中、高等级案件,院长重点关注高等级案件。
四是规范监督程序,全程留痕管理。院庭长领导对“四类案件”案件实体处理确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或者变相要求承办审判组织变更处理结果,但可以要求进行承办审判组织复议,但复议不得超过两次,对在符合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基础上,可以提交上述相关会议讨论。院庭领导未在平台中提出且有干预案件办理审判嫌疑的,承办审判组织可应予以拒绝履行,同时可依照规定并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全面、如实记录系统中填报,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馈,并在系统留痕或者在卷宗中予以记录。院庭领导履行监督管理“四类案件”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履职到位的给予正面评价,监管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五是强化审判力量,提升办案质效。将环境资源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家事纠纷、发回重审、再审、涉军等容易产生“四类案件”的纠纷集中由大院业务部门审理,提升监管的便利性和有效性。配齐配强审判力量,部分“四类案件”指定院庭领导办理,有力保障“四类案件”审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