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努力都能换来成功,有一种情况叫“执行不能”
牛顿说:
无论做什么事情,只要肯努力奋斗,是没有不成功的。
申请人说:
你们不是要“基本解决执行难”吗,我的案子那么久没有解决,是不是你们没有努力执行?
执行法官想说:
并不是所有的努力,都能换来成功,有一种情况叫“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当前正如火如荼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但是很多人对此有误解,认为解决执行难就是将所有执行案件执行到位,如果有一件没执行到位,那一定是法院执行不力。
其实不是这样,现实中有很案件并非法院没有努力执行,而是这些案件客观上“执行不能”。
那么什么是“执行不能”呢?请往下看!
关键词:何为“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指的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穷尽法律规定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实现,但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我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
执行
不能
2016年
6821宗
2017年
7005宗
2018年至今
4817宗
关于“执行不能”
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
来具体了解一下~~
案例1
交通事故赔偿案两次申请执行
法院穷尽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
李某生与罗某、郑某合伙经营一家客家菜馆,2012年11月28日,李某生驾驶罗某的汽车外出送餐时与李某强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强受伤,后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发后,李某强将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和李某生告上法庭,经法院二审判决李某生赔付李某强66万余元,车辆所有人罗某及饭馆合伙人郑某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李某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法院全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扣划银行存款572.89元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更多的线索。因此,法院认为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进入终本程序。
2016年,李某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再次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及向相关单位、部门和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走访被执行人曾经营的餐馆、赴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可以说是想尽办法、穷尽手段,但依然没有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院还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措施。后被执行人提出分期付款方案,但申请人拒绝。
至此,法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但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加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案件只能再次终本。
案例2
被执行人入狱且无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本
2017年12月11日凌晨,黄某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广场搭乘郝某的出租车前往凤岗镇,到达目的地后,黄某对郝某实施抢劫,遭到反抗后用刀捅郝某,致其头部多处受伤。后黄某被郝某制服,但趁郝某报警之际,其迅速逃跑。经鉴定,郝某伤势为轻伤一级。
2018年2月,黄某被抓获,随后被提起公诉。我院以抢劫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外,郝某认为黄某给其造成了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要求黄某赔偿。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向郝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19000元。
判决生效后,郝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责令被执行人黄某在限期内履行无果,后查询其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多次协调,黄某家属和申请人始终未能达成执行和解。
2018年10月19日,申请人郝某向法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申请将被执行人黄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案件于2018年10月22日进入终本程序。
通过上面两个真实案例,您大概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了吧?
那“执行不能”
法院是不是就不管了呢?
不是的!
是不是就意味着案件永远无法执行了呢?
不是的!
请继续往下看↓↓↓
法院一般会采取以下对策,以期破解“不能”的僵局:
若具备执行条件可恢复执行。定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将案件予以恢复执行。
2
给予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如果申请执行人生活确有困难,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可得到一定数额救助。
3
经当事人同意后启动“执转破”。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可将企业移送破产审判部门审查,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后,案件将进入破产程序。这样可使“僵尸案件”退出执行程序,用破产方式化解纠纷。
针对“执行不能”
当事人又应该如何防范呢?
请继续往下看↓↓↓
01
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02
提供法院无法查控到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
03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04
当事人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结 语
2018年至今,我院执行案件收案数已达到16639宗,执行法官人均收案600多宗。
“5+2”、“白+黑”,
为了结案,
我们执行干警
可以说是披星戴月
日以继夜地奋斗着
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土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工商信息……
我们已经尽可能地
扩大查控财产范围
罚款、拘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公开曝光、执行悬赏、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已使出“十八般武艺”
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请相信,
我们和申请执行人一样热切盼望着尽快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查控其财产线索。
基本解决执行难,
我们一直在努力,
并且还会继续努力。
我们努力换来的成功,
会跟大家一起分享;
我们努力也换不来成功的,
希望大家能够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