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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伤害事件及其四大应对策略 | 数说司法 | 第89期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3  浏览次数:415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法官遭遇伤害的事件零星出现,但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其结果是伤害法官的事件持续增加。

    以1970年哈雷法官遇袭殉职为导火索,全美开始了对司法人员安保体制的反思与改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自怨自艾与悲观的情绪宣泄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为了避免马彩云法官的悲剧再次重演,有必要对现有的司法人员安保体制进行足够的反思。

    美国不断增加的法官伤害事件

    所谓“法官伤害事件”特指当事人因不满判决而对法官实施的报复行为。法官非因履职遭遇的伤害不在统计之列。

    从上世纪中期开始,美国社会针对包括法官等司法官员的伤害事件零星出现,但未能引起各界的充分关注。其直接结果便是司法人员受袭击伤亡事件不断增加,且性质日益恶劣。

    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哈雷法官在庭审时被两名嫌犯残忍杀害。这一事件震惊了全美。民众通过多种方式自发纪念不幸遇难的哈雷法官,如将法院附近的马路命名为哈雷路。

    有数据显示,从1970年开始,美国国内针对法官的各种暴力事件稳步递增。

    联邦层面,1970年到2009年间,一共有4名联邦法官遇袭身亡。除了哈雷法官之外,1988年,一名纽约联邦法官的家门口遭受案件当事人持枪袭击。袭击未能成功,施害者闯入法官家中最终将其杀害,并饮弹自尽。

    根据负责法院安保工作的美国法警总署U.S.MarshallService调查显示,在1997至1998年间,有20%的联邦法官指出曾经遭遇当事人的言语辱骂、口头威胁、身体接触和人身攻击。

    美国实行联邦与州两套司法系统。在联邦层面,法官安保由美国法警总署负责,而州法院的安保则由各地的司法行政官sheriff负责。

    美国“国家司法行政官协会”NSA统计了过去35年内州司法官员的侵害事件,结果令人触目惊心:

    8名州法官被杀害、13名州法官受伤;

    3名地方检察官被杀害、4名地方检察官受伤;

    至少5名法律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如警察)在法庭被杀害,27名法律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受伤;

    至少42名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等)在法庭被杀害,53名诉讼参与人受伤。

    1999年针对宾夕法尼亚州1029名法官的调研也证实了令人担忧的司法官员工作环境。52%的法官表示在过去一年曾被当事人的言语辱骂、口头威胁、身体接触和人身攻击。其中有25%的表示当事人曾经与之身体接触,另有1.2%表示被当事人袭击过。

    更令人震惊的在于,有超过三分之一法官表示因为受到当事人的威胁或侵害而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改变自己未来的司法行为。法官被迫改变自己司法行为无疑是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的。对法官的伤害最终伤害的可能是整个司法系统。一个公正的司法系统需要为司法官员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使得法官判决时能够不受威胁。

    另外一组数据也能佐证美国司法人员的安全环境。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的研究报告显示,1983年至1992年期间,美国职业场所凶杀率为每10万职工0.7起,而在法院工作的法警和司法行政官职业场所的凶杀率在所有职业中排名前三,达到惊人的每10万职工10.9起,是全美平均值的15倍还多。

    在州司法系统层面影响最大的法官伤害事件之一发生而佐治亚州富尔顿县。2005年犯罪嫌疑人尼克尔斯因为强奸罪出庭受审。他在更衣室趁机打昏了看守他的法警并抢夺了配枪。

    此后,尼克尔斯脱去囚衣换上常服,像普通人一样进入法庭。等主审法官巴恩斯进入法庭之后,尼克尔斯开枪杀害了巴恩斯法官及其书记员。在潜逃过程中又开枪杀害了另一名法警。

    尼克尔斯在潜逃26个小时之后被逮捕,并被提起54项指控,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且终身不得假释。主审法官博迪福德在结案时愤怒地说,“如果还有其他任何惩罚我能够判处,我一定会给你!”

    美国的四大应对策略

    其一,成立专门的司法人员安保机构。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哈雷法官殉职事件直接推动了美国国内有关司法人员安全保障的制度改革。其重要标志就体现为在美国法警总署内部成立了专门的“司法安全处”JudicialSecurityDivision。司法安全处下辖6室1中心,负责管理全美联邦司法系统5000名法院安全官的日常工作。这些安全官在400处联邦法院设施中为全美2200名法官和超过10000名法院工作人员提供日常的安全保障。

    其二,加大对司法系统安保工作的财政投入。在建立专门机构的基础之上,美国加大了对司法人员安保工作的财政投入,从而配备更多的安保人员、采取更严密的安全保护程序和购置更先进的设备。据统计,联邦司法系统的安保设备采购费用高达3.3亿美金。仅在2012年,联邦法院系统在安保工作方面的预算就高达4.2亿美金。

    其三,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除了增加安保方面的资金投入之外,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也很重要。为此,美国法警总署专门在2008年设立了“国家司法安全中心”,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保障的知识培训。在施害者将侵害范围由法官本人扩大到司法官员家人的背景之下,上述专门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其四,推出伤害风险评估系统。美国司法人员安全保障改革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推出了伤害风险评估系统。根据美国联邦法警总署从1980年到1993年的跟踪统计,3096名曾经在言语上间接或直接威胁法官的人员,有8%转换为更严重的针对法官的人身伤害。因此,如何在法官侵害事件发生之前借助当事人的过往经历和行为表现,分析、评估并识别可能的施害者就成为改革的重要方向。

    在此种理念指导下,美国法警总署司法安全处逐步开发出一套风险评估系统并形成了伤害风险评估的十大标准程序。具体而言,美国法警总署在司法安全处下专门设置“情报办公室”,负责一天24小时、一周7天的全程监控。在当事人表达出某种负面情绪时,情报办公室开始介入调查、分析与识别潜在的施害者。仅在2012年,美国法警总署就发现、调查并排除了1370件针对联邦司法工作人员的威胁。由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各州法院也在逐步跟进。

    如何保障我国司法人员的安全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国家机关。他们为包含情绪因素的诉讼提供中立的解决场所。当事人将他们的争议带到法庭之上。每个人都期待所有主张被支持、所有诉请被采纳。

    绝大多数选择诉讼的当事人最终会接受法院的判决,即使判决与他们的诉请背道而驰。但是,任何国家都有一些当事人无论判决是否公正,只要结果不利于自己,就不愿接受。

    当这类群体的观点与法院判决产生冲突时,针对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暴力行为就可能产生。

    因此,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伤害的事件并非中国所独有,而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

    为了避免马彩云法官的悲剧再次发生,自怨自艾的负面情绪不足取,单纯的事后严处也治标不治本,应当从四个方面进行改进:

其一,从中央层面开始重视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美国最初几年对“冒头”的法官侵害事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其直接结果就是法官侵害事件持续递增。马法官的悲剧若无法得到重视,将很可能起到负面的示范作用,甚至激发更多的伤害事件。

    其二,全面提升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患意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我安全保护的防患意识还较为薄弱。如何识别当事人的行为表现,避免让本人及家人陷入危险的境地;在陷入危险境地时如何充分自救;这些关键知识需要专门的培训。美国专门设立国家司法安全中心负责相关知识的传授就很值得借鉴。

    其三,逐步增加司法安全保障的财政投入。物理阻碍是保障司法工作人员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司法经费可承担的基础之上,逐步扩大有关司法安全保障的投入,升级安保设备、增加安保人员是长远上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

    其四,尝试推出伤害风险评估系统。科学的伤害风险评估系统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过往表现和近期行为,精确定位“施害者”,从而有效避免法官伤害事件的发生。不过这套评估系统需要丰富的经验积累。贸然移植可能无法获得预期的效果。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时尝试若干试点、总结经验,并最终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