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1114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领导干部管理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省高院《广东省法院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工作的副职)。
第三条 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在其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重大失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辞职”,是指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五条 院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在其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直接管辖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院党组提出引咎辞职:
(一)疏于管理监督,致使分管的下一级干部或其他工作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严重违法审判、执行行为,或者不作为、疏于监管,致使连续或者多次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区别情况向现任职务的任免机关提交辞职申请书。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本人不提出辞职的,由院党组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报请其现任职务的任免机关研究决定撤换、免除其职务。
第八条 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需要给予撤职以下(不含撤职)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九条 引咎辞职的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