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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廉政档案制度(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121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我院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全面了解我院干警廉洁自律情况,促进司法行为的廉洁、规范、公正、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档案坚持客观、准确、全面、公正的原则。凡涉及与干警廉政行为有关制度规定的内容,应如实填写申报,不允许隐情不报,弄虚作假。
    第三条  廉政档案分干警个人档案和部门档案两种。干警个人档案的建档对象为本院工作人员,部门档案的建档对象本院各部门。
    第四条 干警个人廉政档案应载入下列主要内容:
(一)干警个人基本履历情况;
(二)干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三)干警拒礼、拒贿、拒吃请等廉政事迹的情况;
(四)干警被举报投诉有查实的情况;
(五)干警违法违纪被查处的情况;
(六)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载入的涉及干警廉政表现的其他事项。
上列各事项,应当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关资料及时载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  部门廉政档案应载入下列主要内容:
(一)部门干警签订的《党风廉政责任书》;
(二)部门的廉政情况月报总结;
(三)部门干警的重大廉政情况;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载入的涉及部门廉政情况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分级收集、统一管理。由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廉政档案的整理、保管、保密工作。
    第七条 干警个人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应作为人事部门对干警考察、推荐、考核、评议、奖惩、晋升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部门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应作为各部门年终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