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关于廉政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129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方便干警上交因无法拒收的礼金,根据院党组研究决定,特设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廉政账户。为规范廉政账户的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账户的设立情况:
账户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塘厦支行
账号:7448410182600044042
第三条 廉政账户适用于本院全体干警,包括在编干警、人民陪审员、普通聘员、临工。
第四条 廉政账户的存入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公务或社交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
(二)配偶、子女、其他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代收且无法退回的礼金;
(三)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干警上交礼金;
(四)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存入廉政账户的其他款项。
第五条 干警持需上交的礼金到中信银行任何一网点存入本院的廉政账户,存款的时候要在摘要处写上“1004200000000000144”,并将银行开具的“存款回单”留底备查,然后到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愿透露身份的,可不登记。
第六条 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廉政账户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协助管理。每月进行核对,做到经常查看,定期向院党组汇报。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挪用廉政账户中的资金。
第八条 无法退回的资金上交国库。
第九条 廉政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本院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等管理账户人员不得泄漏廉政账户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