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三法发〔2012〕2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1387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东三法发〔2012〕20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院各部门:
现将《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 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三章 督察范围与方式方法
第四章 督察权限与处理程序
第五章 督察对象义务与责任
第六章 督察纪律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司法作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司法利益、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等,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务督察是本院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改进作风、案件办理等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并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和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损害人民法院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查纠,促进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守审判纪律、维护群众利益的法院内部监督方式。
审务督察对象是本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借用人员和聘员(含部门自招临工),以及履行陪审职责期间的人民陪审员。
第三条 审务督察必须围绕法院工作中心、为服务大局而开展。督察过程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严格,查防兼顾,重在预防,统筹协调,注重实效的原则。
审务督察具体工作应当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由本院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本院设立督察长一名,由持有最高院审务督察A证的人员担任,在纪检组组长的领导下负责审务督察全面工作。
设置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作为具体开展审务督察工作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持有最高院审务督察A证的人员担任,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选配。
第五条 审务督察人员包括督察长、审务督察员和兼职审务督察员。
审务督察员应当由持有最高院审务督察A证的人员担任。
兼职审务督察员应当由纪检组(监察室)人员和各部门廉政监察员担任,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配发审务督察B证,同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原则性;
(二)政法编制,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法院工作;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经过审务督察业务培训。
第六条 督察长、办公室主任的任免,由纪检组组长报请,院党组决定。
第七条 督察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院党组领导下,部署、统筹、协调和推进本院审务督察工作,完成纪检组组长交办的各项督察任务;
(二)在报经纪检组组长批准后,将具体督察任务指定给本院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或审务督察小组完成;
(三)负责对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务督察工作制度、规划、方案;
(二)组织开展日常审务督察;
(三)协调组织审务督察小组开展专项审务督察;
(四)办理审务督察事项审批及移送;
(五)组织开展审务督察业务培训;
(六)总结、报告、宣传、交流审务督察工作情况;
(七)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审务督察科技化建设;
(八)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审务督察沟通机制;
(九)办理纪检组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务督察小组是执行审务督察任务的组织。
审务督察小组成员由督察长或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拟定并报纪检组组长批准。每个督察小组在执行具体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审务督察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审务督察工作方案;
(二)查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三)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
(四)评议督察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拟定督察事项的处理意见并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审批;
(六)报告审务督察活动情况。
审务督察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向督察长或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督察范围与方式方法
第十条 审务督察范围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法院和本院重要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
(二)遵守办案程序和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遵守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遵守各项廉政纪律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法官文明用语基本规范》的情况;
(六)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十一条 审务督察组织方式包括:
(一)日常督察。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纪律作风等日常情况开展督察;
(二)专项督察。对本院重大工作事项、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交办的专门督察事项进行专门督察。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应当制定专项督察工作方案,报经纪检组组长审批后由审务督察小组具体实施;
(三)重点督察。针对有案件线索的信访投诉件开展带案督察;
(四)交叉督察。在上级法院统筹下,本院和同级法院互派审务督察小组开展相互督察工作。
第十二条 审务督察工作方式包括:
(一)现场检查。审务督察人员进入立案信访大厅、审判法庭、办公室、办案现场、警车停放场所、餐饮娱乐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
(二)监控检查。审务督察人员通过查看监控录像系统、视听资料和网络管理系统等形式进行场外检查;
(三)审务评议。审务督察人员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上门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中的知情人员了解督察对象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四)案件核查。审务督察人员根据纪检组(监察室)的要求,在做好投诉件的交接和登记手续后,对信访投诉案件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审务督察工作方法包括:
(一)公开检查与秘密查访相结合;
(二)人工检查和技术监控相结合;
(三)对人监督与案件监督相结合;
(四)内部检查与外部调查相结合。
第十四条 审务督察工作可以与专项检查、案件质量评查、内部财务审查等工作相结合,检查小组可以承担审务督察工作任务,履行审务督察工作职责;检查小组应当将检查情况及时向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反馈。
第十五条 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应当每季度向院党组和上级法院报告审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督察权限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与督察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调取与督察事项相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
(三)通过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收集与督察事项相关的信息;
(四)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听取督察对象的汇报;
(六)向督察对象了解与督察事项有关情况;
(七)要求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八)要求督察对象予以现场协助;
(九)当场制止和纠正督察对象的不当行为;
(十)向本院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提出督察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应佩戴审务督察证; 兼职审务督察员完成审务督察任务后,应当将本人持有的审务督察B证交回本院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保管。
第十八条 审务督察小组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并将现场督察情况,及时、准确填写《审务督察记录单》,交由督察对象签名或盖章确认。督察对象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记录在案,提请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处理。
第十九条 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督察对象正在实施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时,应当在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不便当场制止和纠正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事后向督察对象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督察对象存在管理松弛、作风涣散等问题时,应当提请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向督察对象(部门)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纠正的意见和建议。督察对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督察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时,尚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应当提请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向督察对象(部门)发送《审务督察告知书》。督察对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纠正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发现督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自行进行核查,将相关情况报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并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组(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事件和事故,应当进行先期处置,避免矛盾激化和舆论炒作。
第二十四条 审务督察小组在督察中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如实登记,对于属于审务督察范围的举报,应当认真核实并及时反馈。经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对不属于审务督察范围的举报,应当提请纪检组(监察室)按规定移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 审务督察小组对督察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应当提请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发现的好典型、好做法,应当提请本院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进行宣传、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审务督察小组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审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或者酒后明显失态等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的督察对象或其他人员,可以带离现场,并通知其所在部门。必要时,可以通知行为人所在部门领导到场协助处置或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二十七条 审务督察小组发现督察对象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警用器械的,可以根据需要当场扣留。当场扣留的,应当制作扣留凭证,交由督察对象签名,并将扣留物品交由有关单位保管。督察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 审务督察小组对督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二十九条 审务督察工作计划、方案的制订,审务督察小组的成立,以及审务督察的处理意见应当由纪检组组长审批。《审务督察告知书》、《审务督察建议书》等督察文书应当由纪检组组长签发。
第五章 督察对象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 督察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审务督察人员开展督察工作,如实向审务督察人员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根据审务督察人员的要求,及时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项;认真纠正、整改和查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报告情况;为审务督察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十一条 督察对象或其他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协助处理有关督察事项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整改有关问题的;
(四)包庇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打击、报复审务督察人员、检举人、控告人的;
(七)其他妨碍审务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第六章 督察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审务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应当正确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审务督察人员有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时,可以向纪检组(监察室)举报。
第三十三条审务督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一)在督察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督察任务的礼金、礼物、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
(四)擅自向督察对象报销费用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或者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的;
(六)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院应当配备审务督察所必需的录音、摄影、摄像等器材设备,配备民用牌专用车辆,保障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五条 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应当向院党组专题报告审务督察工作情况,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务督察情况应当作为政工科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职级晋升、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廉政建设 审务督查△ 实施细则 通知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12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1: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务督察记录单
督察事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督察小组组长: 督察人员: 记录员
被督察部门:
被督察人: 职务 岗位 联系方式:
现场督察的简要情况:
督察对象(盖章或签名):
附件2: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建议书 (存根) 东三法督建字[ ]号 主送部门: 问题及建议: 整改时限: 年 月 日前反馈整改情况。 签发人: 时间: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东 三 法 督 建 字 [ ] 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建议书 (回执) 东三法督建字[ ]号 : 《审务督察建议书》(东三法督建字[ ]号)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收件部门: 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东 三 法 督 建 字 [ ] 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建议书 东三法督建字[ ]号 : 年 月 日,我院审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 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提出以下督察建议: 请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反馈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 签发部门: 签发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告知书 (存根) 东三法督告字[ ]号 主送部门: 告知事项: 签发部门: 签发人: 签发时间: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东 三 法 督 建 字 [ ] 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告知书 (回执) 东三法督告字[ ]号 : 《审务督察告知书》(东三法督告字[ ]号)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收件部门: 收件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东 三 法 督 建 字 [ ] 号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告知书 东三法督告字[ ]号 : 年 月 日,我院审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 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现将督察情况告知贵部门。 签发部门: 签发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物品扣留凭证 : 年 月 日 时 分,我院审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贵部门 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警用器械等物品,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现将相关物品进行扣留。请贵部门负责人尽快与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联系,联系人: ,电话: 。 扣留物品清单: 经办部门: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东 三 法 审 务 督 察 物 品 扣 留 凭 证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务督察物品扣留凭证 (存根) 主送部门: 年 月 日 时 分,我院审务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该部门 违反规定使用警用车辆、警用器械等物品,根据《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现将相关物品进行扣留。 扣留物品清单: 被督察对象(签名): 经办部门:审务督察工作办公室 经办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