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网

我院分析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提出三点建议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24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司法鉴定工作是法院开展审判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纠纷的多元化,社会对司法鉴定的需求日益扩大,鉴定的业务范围逐步拓宽,司法鉴定已成为审判工作不可缺少的辅助手段。
    一、商事审判司法鉴定的特点
    一是司法鉴定比例大。截至2011年11月,我院民二庭受理总案件数为601宗,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66宗,占案件总数的10.9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共62宗,涉及到司法鉴定的36宗,占案件总数的58.06%。二是司法鉴定类型广。商事审判中鉴定涉及到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产品价值、印章、指模真实性鉴定甚至是测谎鉴定等。三是司法鉴定周期长。普通的笔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的鉴定时间在一两个月就可以完成,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时间基本上在半年以上,涉及到建筑面积大、质量问题、标的较大的建设工程的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的鉴定周期甚至在一年以上。
    二当前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鉴定机构驱利化倾向严重。在商事审判中对外委托的鉴定机构几乎都是营利性质的鉴定机构,商业化运作,对于鉴定事项繁琐、复杂、标的小、收费低的鉴定委托,搪塞推诿不接受法院的委托,争相追逐鉴定利润丰厚的案件。
    二是鉴定效率低,延误正常审限。部分鉴定项目和鉴定部门只有一个,业务量大,鉴定时间因此无限期拖长,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加大,影响了办案效率,一些恶意当事人甚至利用此手段来拖延案件审理时限。
    三是缺乏鉴定机构监督考评制度。司法鉴定市场化后,鉴定机构的大量涌现,目前,鉴定机构基本处于“自律”状态,鉴定行业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松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评制度。
    三、健全商事审判中司法鉴定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规范鉴定机构收费标准。引入竞争机制,建议法院联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将符合鉴定资质的机构吸纳进法院的鉴定名册,形成竞争氛围。推行竞价夺标,对于涉案标的大、收费多的鉴定、评估案件,采取先组织有关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竞价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后,在出价较低的机构中随机抽取鉴定、评估机构。加强司法监督,要求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用后,说明或提交收费依据,一旦发现有乱收费的情况,向物价局、司法局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与查处。
    二是设置合理的鉴定时间。根据鉴定类别、平均鉴定周期、案件的难易程度结合鉴定机构在看完现场后对鉴定情况的把握,法院与鉴定机构确定每一宗鉴定案件的大致鉴定周期,鉴定机构保证在此周期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将一定比例的鉴定费用作为保证金,如果鉴定机构能够按期完成,向其退还保证金,如果未按期完成,将扣除相应的保证金,敦促其提高效率。
    三是建立鉴定机构考评和退出机制。建立鉴定档案,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时建立相应的鉴定档案,对鉴定机构进行量化考核,以质量、效率、诚信等为标准,将考核细化到每一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的全过程,跟踪考核结果,计入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档案,定期将鉴定档案向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关进行反馈,用司法监督促进鉴定业进取、择优、竞争的氛围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