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黑社会性质组织6人一审被判刑
2018年2月12日上午,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东莞市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认定杨某等6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依法数罪并罚,对6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6人均表示不上诉。
罪一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称霸一方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龙某(已判刑)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龙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某荣、李某楷(二人已判刑)、唐某友、田某、朱某全、马某柏(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某、刘某、张某建、王某歌、丁某攀、唐某荣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两年多来,该组织成员不断扩充,势力逐步膨胀,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升级,并购置了枪支和大批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以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对东坑镇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其组织犯罪组织特征明显,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龙某在该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其组织成员都是直接或间接听从他的指挥、安排,且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亦主要由龙某召集和安排;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李某楷(已判刑)、唐某友等骨干成员均直接听从龙某指挥,且有直接管理的下属,如唐某友下属有杨某、张某建、王某歌、唐某荣、刘某等人,李某楷下属有丁某攀等人;组织成员以被拉拢或自愿投靠的方式聚集到一起,明知组织成员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仍积极主动参与其中。
其组织犯罪经济特征明显,以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以维系犯罪组织生存、发展,如开设赌场,通过在赌场里抽头渔利和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获取大量非法收入,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生活保障。
其组织犯罪行为特征明显,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实施滋扰、哄闹、聚众等干扰、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组织犯罪危害性特征明显,称霸一方,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东坑镇一定区域为非作歹,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在多处开设赌场,多次暴力追债,并对未经其允许而私下聚赌的小店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部分店主或个人不堪骚扰,不得不给予财物保护费,甚至关店离开其势力范围。
罪二
开设赌场“赌三公”,从中抽头渔利
2013年至2015年5月期间,以龙某(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赌三公”的形式在东坑镇某洗车店、某小卖店等多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龙某作为组织者负责统筹指挥,李某楷(已判刑)、唐某友、朱某全(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具体经营管理,安排被告人杨某、刘某、张某建、王某歌、丁某攀、唐某荣等组织成员在赌场里工作,并给参与成员发放报酬。
其中,李某楷、唐某友、朱某全负责统一管理,杨某、张某建和李某(另案处理)负责看管“水钱”,王某歌和邓某卫、罗某军(二人另案处理)负责发牌和“抽水”,赵某(已判刑)等人负责组织客源,丁某攀等人负责看场,丁某攀还负责接送赌客,另外唐某荣、刘某等人负责放贷。
2015年5月12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东坑镇某洗车店内将龙某等人抓获,现场缴获赌资65333元和赌博工具一批。
罪三
寻衅滋事,持械伤人
2014年6月某天20时许,龙某(已判刑)在东坑镇东豪市场某模具店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赵某发生口角。随后,龙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杨某等多名男子携带刀具来到现场。其间,杨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打斗,闻讯赶来的吴某前来劝架,但被龙某叫来的男子持刀砍伤右手臂(缝了5针)。
2015年3月11日和12日,龙某(已判刑)为维护组织的非法利益,以被害人袁某抢了组织赌场里的客人为由,先后两次纠集被告人杨某、刘某、张某建、王某歌、丁某攀、唐某荣等组织成员,携带枪支、砍刀、钢管等器械,利用组织势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对袁某进行威胁、恐吓。其间,该组织成员马某柏(另案处理)还向天鸣枪,致使该片区群众恐慌,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
2017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东坑镇分别抓获唐某荣、张某建、王某歌,在东莞市大岭山镇抓获丁某攀。同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抓获杨某。同年7月11日,刘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一审判决】
数罪并罚,最高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刘某、张某建、王某歌、丁某攀、唐某荣结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开设赌场犯罪中,6名被告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王某歌、丁某攀、唐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6名被告人均当庭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罪,被告人杨某、刘某、王某歌、唐某荣当庭对寻衅滋事罪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市第三人民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及悔罪表现,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杨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刘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张某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丁某攀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唐某荣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记者 李金健 通讯员 钟紫微 来源:东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