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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了中介 佣金还得照付?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18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祝先生最近炒了一家房产中介,没想到这家只带他看过楼的中介竟拿着“睇楼纸”向祝先生要佣金来了。中介对此也理直气壮,“睇楼纸”明确约定:“您实地察看物业后,承诺不会再直接、间接或通过其他经纪人与该物业之业主联系,并同意物业最后由您私下购入及租赁将视为违约,您仍须支付我公司佣金。”不过,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近日认定“睇楼纸”的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属于无效条款,最后法院只酌定祝先生向该中介公司支付必要费用100元。

  中介带看楼也要拿佣金

  今年1月10日,祝先生经某房产中介介绍,来到凤岗一小区看房子。中介公司与祝先生签订了一份《看楼书》,约定由该中介公司为祝先生与房产业主订立房屋买卖协议提供订约机会,祝先生支付中介公司购买房价总额2%的报酬。其中写到:“您实地察看下述物业后,承诺不会再直接、间接或通过其他经纪人与该物业之业主联系,并同意即使下述物业最后由您(或您的家属、授权人、委托人、代理人)私下购入及租赁将视为违约,您仍须支付我公司上述佣金。”

  因不满该中介公司的服务,祝先生第二天又与另一间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最终与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6月1日,前一家中介公司以祝先生未支付佣金为由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祝先生支付9200元的报酬。

  焦点:佣金是否得照付?

  庭审中,中介公司表示,其与祝先生签订《看楼书》后,履行了主要义务,但祝先生却于其后与原业主私下达成买卖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看楼书》,祝先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购买房价总额2%的报酬。

  祝先生则认为,原业主并非独家委托该中介公司出售房屋,该中介公司报价不断变化,缺乏专业服务水平,所以他才会转而选择另一间中介公司。《看楼书》中的条款规定,祝先生只要购买该物业,不管是否是在该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促使下购买的,都要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佣金,这种限制其与其他中介交易的行为显然不合理。

  法院:《看楼书》条款无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条款明显排除了祝先生作为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该中介公司仅为祝先生提供了房源及看楼服务,但并未促成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无权要求其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故法院酌定祝先生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