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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诉子女未尽赡养探视义务,法院以子女支付“过节费”形式督促探视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20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八旬老太诉子女未尽赡养探视义务
法院以子女支付“过节费”形式督促探视
法制日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林晔晗 钟紫薇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天开始实施,“新法”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这也意味着子女未尽探视义务,或属违法行为。
《法制日报》记者今日从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赡养纠纷——84岁的郑老太太将自己的3名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及每年探望其3次。由于案件审理在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之前,法院依据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没有支持郑老太太要求子女每年探望3次的诉求,但是通过让其子女在节日期间支付“过节费”的形式,督促其履行探视义务。
为争房产亲情不再
84岁的郑老太太有过两次婚姻,先后生育了5个子女,其中4个子女是与前夫所生,最小的儿子是与现任丈夫所生,其老伴已于2005年去世。
在老伴去世前,几个子女曾一起讨论母亲的赡养问题。因郑老太太与老伴在东莞市清溪镇有一栋46平方米的房屋,子女们便决定房屋归谁,母亲就跟谁生活。
后来,郑老太太和老伴与小儿子余某林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房屋赠与余某林。余某林表示接受赠与,并同意照顾母亲并和母亲一起共同生活。
岂料,大儿子杨某明、女儿余某明及余某群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屋。法院最后判决该房屋由郑老太太及其老伴和3名子女共同所有,各占五分之一的份额,郑老太太及其老伴在上述赠与合同中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于是判决确认3名子女各占房屋五分之一份额,小儿子余某林占房屋五分之二份额。而余某明和余某群都将自己的那份赠与了大哥杨某明。
老伴去世后,郑老太太一直跟着小儿子余某林生活,女儿余某兴也时有照顾。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和身体状况变差,郑老太太觉得自己身体大不如前,治病的花费也不少,再加上小儿子上班,对其也难以日夜照顾。而其大儿子、二女儿、三女儿都已退休,有时间、有能力照顾其饮食起居,也该尽他们的赡养义务了。
因此,郑老太太将大儿子、二女儿、三女儿诉至法院,要求3名子女每月各支付2300元赡养费,并且每年探望其3次。
不得拒绝赡养老人
法庭上,郑老太太的3名子女均表示,其母亲有稳定经济来源,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同时,其母亲与余某林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余某林承诺今后负责照顾其母亲的全部义务。他们都有自己的家庭,且无固定收入,也无支付赡养费的能力。还表示希望母亲用善心对待儿女,不要偏心,这样他们都会常常探望和孝敬老人。
对此,余某林反驳,称如果房屋是全部给他的话,他会负全部责任,并称如果杨某明愿意向其支付父母的赡养费,他愿意退房屋。
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60周岁以上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且余某明、余某群与杨某明均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郑老太太有劳动能力维系其正常生活。
对于余某明等3人提到的房屋赠与合同,从该合同内容可见,余某林照顾郑老太太并共同生活,并没有排除杨某明、余某明、余某群不再需要赡养郑老太太的义务,而从杨某明之后提起的诉讼可见,郑老太太和老伴也只将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赠与了余某林,而并非他们签订合同时所认为的全部。
法院考虑到赡养人的经济情况等因素,判决余某群、余某明、杨某明分别向郑老太太支付自2012年起每年6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赡养费,同时在每年的春节、生日(其本人与其母的)、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6个日子前10天内各支付100元至400元给郑老太太。
判决为唤醒亲情
此案主审法官郑水强表示,对于郑老太太要求3名子女每年探望3次的诉讼请求,婚姻法、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均未规定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探望义务的规定,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郑老太太的该项诉求。但是,法院必须明确,探望父母是一项传统美德,是一项道德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时只不过意味着该项道德义务深入人心,无须以法律的强制形式加以规制,而并非是该项道德义务并不重要。法院最后也以口头告诫的形式,督促赡养人履行探视义务。
另外,法院在判决子女每年向郑老太支付赡养费的同时,也人性化地考虑到若能让赡养人在节日期间向郑老太太支付“过节费”,则更有助于其履行探视义务,郑老太太也可以在节日与子女团聚。法院综合考虑作此判决,以期能唤醒赡养人的亲情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