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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发气功”相害 男子踩死老婆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52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疑妻“发气功”相害 男子踩死老婆
事发横沥,男子因精神病杀妻被强制治疗,法院称“强制医疗”新政执行遇尴尬
南方都市报 8月9
 
(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实习生钟彩云 通讯员钟紫薇)37岁的广西籍男子何兵(化名)在横沥打工多年,几年前被查出患有精神病,常产生幻觉,需每天吃药。今年1月25日,因身体原因停药三个月的何兵发病,认为妻子“发气功”让他不舒服,在出租房内将妻子踩伤致死。市第三法院对何兵做出强制治疗决定。法院分析称,今年“新生”的强制治疗措施有很多政策空白,实施起来易遇尴尬。
怀疑妻子“发气功”害他,男子杀妻
何兵今年37岁,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务农。2003年,经人介绍他与同乡女子阿媚(化名,1981年出生)相识,一个月后结婚。2009年,两人来到东莞横沥镇务工。分别在不同的工厂上班。
今年1月25日晚上10点多,何兵在两人租住的简陋出租屋看电视。妻子阿媚下班回家。何兵关心妻子,说要烧水给她洗澡,妻子说不洗。突然,何兵感觉到阿媚在对其“发气功”,让他的肚子和喉咙不舒服。为这个无厘头的原因,夫妻俩发生争吵。阿媚说气话:“回工厂睡觉,以后不回来了,让你(何兵)一个人睡。”
此时,何兵失去理智,将阿媚按倒在床上威胁要砍下她的头。随后何兵又粗暴地将阿媚拉下床,推倒在地,他整个人踩在妻子身上。一只脚重重地踩住脖子,另一只脚踩住肚子。无力挣扎的阿媚很快死亡(后来检查结果显示死者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确认妻子断气之后,何兵没理会尸体,便上床睡觉了。第二天一早,他起床后看着妻子尸体,打电话给在常平上班的哥哥说“我打老婆了,我已经把她打死了”,之后一直重复地说“那个女人要害我”。
何兵哥哥昨天告诉南都记者,当时他吓坏了,赶紧通知其他亲属。“我到横沥弟弟租住处,发现警察已在,弟弟被抓了。阿媚倒在地上,身上还穿着工厂工服。”
常年吃精神病药,停药后病发
“她用气功施法术让我肚子顶起来,顶着喉咙、口,让我说坏话。”“她不死就霸占我家财,还带别的男的来霸占。”“我的工友也有想害我的,他们发脾气对我又打又骂。”……何兵在后来接受精神鉴定时称,他与妻子平时关系不好,两人很少说话,不过鉴定中他说得最多的还是上面这些语无伦次说出的话,完全没有逻辑。
何兵哥哥称,何兵在几年前就查出有精神病,经常半夜起床向着门骂。这几年他常带弟弟去新涌医院买精神病药物。“他只有吃药才能正常工作,每天吃三次,好几种药,每个月药费五六百元。”不过,2012年10月,何兵喉咙做了手术,一吃药就吐,不得不停药。离开药物控制三个月后,何兵病发杀了自己的妻子。家里还留下三个未成年儿女。
另外,何兵2011年接受治疗的医院病历显示,他在无明显诱因下出现凭空闻人语,疑心加重,老认为周围人说其是非,怀疑妻子有外遇,并找寻证据,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患精神分裂症,被“强制医疗”
根据官方最新的鉴定报告,何兵思维松弛,存在言语性幻听、幻视、被控制感、被害幻想,情感淡漠。鉴定结果显示何兵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时杀死妻子,且作案突然,毫不掩盖作案行为,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东莞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兵患精神分裂症,不能被判刑。但将其放入社会,仍会很危险。何兵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何兵随后被送往新涌医院强制治疗,直至被鉴定对社会无危害为止。
[法院分析]
“强制医疗”新政执行遇尴尬
市第三法院介绍,今年1月1日,我国刑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一条新政“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何兵案是第三法院今年作出的第二个强制医疗决定的案例。法官称,目前该院已受理4宗类似案例,其中三宗涉及精神病伤人致死。但作为新事物的“强制医疗”政策,因为在实施细节上存在很多空白,执行起来遭遇不少尴尬。
第三法院调研发现,今年该院受理的四宗类似案件中(还有两宗在审),涉事人都有精神病史,长期服药,而惨案发生通常都是在停药后。此类案例造成后果很严重。4宗案件中,有3宗致他人死亡,且死者都是当事人的亲属,有两宗是杀死了自己的老婆。他们的作案动机都源于生活琐事及矛盾,突然发病行凶。
四个案例中,当事人家庭都比较困难,没有能力长期给精神病患者治疗。因而无能力或不愿履行监管责任,只能寄望于公权力部门,要求实施强制医疗。
东莞没有专门的精神病安康医院,这类病人只能送到位于中堂的新涌医院。昨天,该院相关负责人称,对于法院送来的“强制医疗”病人,医院除了药物治疗外,还有心理各方面详尽的治疗方案。刚送进来的,每个月治疗及护理费用要五六千元。
审理何兵案的李法官称,强制医疗费用这笔钱到底由谁出?目前没有文明规定。“目前甚至是由公安干警先行垫付,但这并不是长久之计,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此外,法律条文规定强制医疗的标准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李法官认为,“危害公共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标准都太笼统,法院认定起来比较困难,“法官毕竟不是医生,这个标准可以进一步明晰。”
李法官还分析称,这类案件开庭时,多数当事人家属(即监护人)不愿意到庭,甚至对法院审查置之不理。“这也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而此类案件从立案到作出决定,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审判质量也难以保障。”针对这一新政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三法院建议,可适当吸收医学专业人员陪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