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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毁50亩果林 赔偿16.5万元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57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烧毁50亩果林 赔偿16.5万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黄少宏通讯员/钟紫薇)在黄江镇承包30亩果园的何某本想用火烧园内的杂草,却不料火苗遇到大风造成火灾,连累到相临的张某家,烧毁50亩果园。张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及果园相关人连带赔偿损失50万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一审判令由何某赔偿张某损失16.5万元。
除草未果引燃山头
1992年10月,李某等6人与黄江镇黄京坑管理区签订《开发荒山承包合同》,约定6人向黄京坑管理区承包147亩荒山开发果场,种植荔枝。同时,李某聘请黄某为该果园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事宜。
2012年11月20日,黄某与何某签订《承包荔枝山合同》,约定黄某代李某向何某发包荔枝山30亩,由何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包期5年,每年租金2000元。2013年3月4日13时许,黄江镇黄京坑村与大朗镇交界处一处荔枝山头发生火灾。大火被扑灭后,张某、何某、黄某等均接受公安部门调查。
在调查中据何某称,火灾发生时他在山头除草,本想用火烧死杂草,不料风一吹,火越烧越大,造成火灾。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黄江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65000元,受损的张某和果园管理人黄某在该认定书上签名,并表示无异议。
原告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张某主张其果场过火面积50亩,依黄江镇黄京坑股份经济联合社出具的证明,当前征用农户青苗补偿为每亩35000元,参照该标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诉请被告方每亩应赔偿1万元,故要求赔偿50万元。被告何某未到庭就原告该项主张发表抗辩意见。被告黄某、李某认为损失没有50万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的主张是依据黄江镇黄京坑股份经济联合社出具的证明间接推定得出,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其因本次火灾事故损失确实高达50万元。公安消防机关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的直接财产损失为16.5万元。
法院认为,该金额系公安消防机关经现场勘察并讯问相关当事人讯问后作出,客观可信。原告对该认定书无异议,现又主张其损失高达50万元,但未举出任何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张某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法院认为,应以涉案《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原告的财产损失为16.5万元,对于原告张某超出该金额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谁实际管理谁赔偿
案发后,原告张某将失火的何某、管理人黄某以及李某都告上法院,请求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承包果园后委托被告黄某进行管理,被告黄某又将该果场转包给被告何某。被告何某在耕种过程中不当使用明火烧杂草致引发火灾。在被告李某将果场转包给被告何某后,涉案起火的果场的经营、管理均由被告何某负责。被告李某、黄某对涉案火灾发生无过错。原告诉请被告李某、黄某负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一审判令由何某赔偿张某损失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