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楼燃气未到户 业主告赢开发商获赔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736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以案说法
南都讯(记者韩成良 通讯员 钟紫薇 曾维亮)李先生夫妇购买了塘厦镇某小区一套住房。双方约定
案情:根据李先生夫妇与房产公司的合同规定,
判决:法院调查得知,
法官审理认为,针对购房合同内的“燃气到户”,房产公司理解为燃气管道安装到户即可,其实管道到户与燃气到户并非同一概念。本案中的燃气到户时间应该是
“燃气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日常生活用品,燃气管道必须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燃气已经开通到户,业主只需到燃气公司申请即可正常使用,这样才能算上燃气到户。”日前,市第三法院一审判房产公司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赔偿李先生夫妇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