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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制售假凉茶“加多宝”10个月获利近160万元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798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男子制售假凉茶“加多宝”10个月获利近160万元

领刑5年并被处罚金20

东莞时报讯 35岁男子郑某未经“加多宝”商标所有人许可,20129月起至20136月期间,招兵买马,在生产条件简陋的厂房内私自生产销售“加多宝”凉茶38813箱,总价值1630146;其中38000已售出,价值1596000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男子铁皮房内疯狂制假售假

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郑某在东莞市塘厦镇某社区无名铁皮房加工厂内加工制造假冒的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郑某招揽了符某等几名员工,由符某负责开车送货及采购部分原材料。

20129月份至20136月期间,在生产条件简陋的厂房内私自生产、销售“加多宝”凉茶38813箱,宗总价值1630146元。

20129月份至20136月份,该厂共生产销售了约38000箱(每箱24罐)假冒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每箱售价42元,共价值人民币1596000元。20137月,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塘厦分局当场抓获符某,缴获印有“加多宝”字样的红色罐装凉茶成品813箱(价值人民币34146元)、印有“加多宝”字样的空罐17280个、印有“加多宝”字样的面盖10000个、印有“加多宝”字样的包装纸箱4300个。

2013730,民警在广州市将郑某抓获,并缴获记账本等作案工具。经“加多宝”商标的许可使用人、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生产商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缴获的813箱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产品既不是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也未经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授权,是假冒产品。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5

庭审现场,被告郑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现场查获的813箱假冒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并未实际进入市场流通,属于犯罪未遂。

经法院查明,认为现场查获的813箱假冒红色罐装“加多宝”凉茶均是成品,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

法院认为,被告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符某是被告郑某经营的无名加工厂的司机,明知该厂未经许可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继续参与该厂的假冒注册商品的运输、送货工作,也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郑某投资、组织他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被告郑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符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暂扣的收缩膜包装机、喷码机、杀菌锅、手动叉车、假冒“加多宝”凉茶未售成品、空罐、纸箱、加多宝面盖等制假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