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网

污水渗漏、污染鱼塘导致鱼群死亡 一公司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6-05  浏览次数:1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正值世界环境日,东莞第三法院审结一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公司废水池出现污水渗漏的情况,污染附近鱼塘,导致鱼塘内部分鱼群死亡,该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向鱼塘养殖户赔偿12万元。以此提醒广大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务必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寻求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案情】

鱼塘内部分鱼群死亡,勘查发现附近公司存在污水渗漏情况

2020年起,卢某租下了东莞市某村的一处鱼塘,精心养殖河鱼进行出售,收获颇丰。2023年9月22日,卢某发现鱼塘浮起了许多鱼尸,于是联系村委会、公安、环保到现场处理。经调查发现,在涉案鱼塘出现污水渗漏,渗漏点来源于桥某公司

卢某认为,桥某公司排放污水导致鱼塘污染,要求桥某公司对鱼塘损失进行赔偿。桥某公司认为,卢某的鱼塘鱼群死亡系高温天气、鱼塘养殖密度过高所致。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桥某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共计26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23日,卢某、村委干部、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桥某公司废水收集管接口处松动,导致部分污水渗漏到厂外的小路上。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桥某公司零星废水收集池的污水、卢某的鱼塘水进行监督抽检。根据《检测报告》显示,鱼塘水中的污染物与桥某公司排放的污水成分一致。因桥某公司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污水进行收集,规避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对桥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卢某提交的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笔录等证据,桥某公司排放的污水对涉案鱼塘养殖环境产生污染,导致卢某在鱼塘中养殖的鱼大量死亡,桥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养殖情况及售鱼行情进行释法明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桥某公司向卢某赔偿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务必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提醒,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务必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做好各项污染防范与治理措施。一旦因生产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公司企业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养殖户等权益受损方,在遭遇类似侵权事件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记录损失数额等,保存好与对方沟通协商的记录。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