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店“傍名牌”卖耳机获利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
某些商家为了提高销量,多次使用近似知名品牌的商标,为自家商品打广告,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东莞第三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蓝某公司多次使用“华为”商标销售自家产品,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蓝某公司向华为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以此保护我国知名本土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严惩恶意侵权、故意侵权行为。
使用知名品牌商标销售自家产品,法院判赔承担惩罚性赔偿
华为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现已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基础设施和智能终端提供商,其品牌商标在世界范围已经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经消费者投诉,华为公司发现“影某专卖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近似“华为”商标的耳机,并使用“HUAWEI”商标、“华为官方正品”等描述进行产品营销。而“影某专卖店”实际由蓝某公司经营,该公司此前实施同样的侵权行为。为此,华为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蓝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公司销售的蓝牙耳机使用与“华为”相近似的商标,已侵害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蓝某公司在案涉店铺销售链接及宣传海报中使用与华为公司近似的商标,标注“华为官方正品”等描述,容易让消费者将蓝某公司的蓝牙耳机与华为官方耳机产生关联,误导消费者购入蓝某公司的蓝牙耳机是华为官方耳机,蓝某公司关联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前,蓝某公司曾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持续侵权的行为,可以认定蓝某公司主要以销售侵权产品为业,应对蓝某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综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蓝某公司向华为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元。
【法官提醒】
使用其他品牌商标宣传,销售非该品牌生产的商品,以至欺骗、误导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本案中,蓝某公司屡次使用华为公司持有的商标,宣传自有品牌耳机,进行销售牟利,这种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蓝某公司多次侵权的行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仅让蓝某公司因侵权行为付出巨大代价,而且促使潜在侵权者认识到“违法成本远高于侵权收益”的法律后果,进而放弃通过侵权行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投机方式。
法官提醒,商标品牌是企业无形的资产,是企业品牌的象征。企业经营者应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商标使用,加强自有品牌研发,才是企业发展的“阳光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