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送达诉讼文书地址、方式确认书-原告提供原告送达诉讼文书地址、方式确认书模板
广东省东莞市 人民法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本件于诉前调解、第一审、第二审、再审(含申诉、申请再审)和执行终结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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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 )粤 1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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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按确认的邮寄地址进行送达,因填写地址不详或迁移新址导致邮件被退回或当事人拒收邮件的,将视为有效送达。 2.根据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详见本确认书背面),本院将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包括微信送达、短信送达和网上平台送达等)送达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决定书在内的诉讼文书。当事人需要纸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可向本院提出。 3.当事人微信地址信息可通过下列方式采集:1)关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等微信公众号并进行身份验证; 2)与审判、执行团队的工作微信以“加好友”方式相互关注并通过验证。通过前述方式验证后,当事人的微信号将视为微信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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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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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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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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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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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接收短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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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 |
1.粤公正小程序(广东诉讼服务网)/东莞法院诉讼服务小程序(智慧送达平台)等 2.微信,微信号为 或微信二维码:(须附页打印提供并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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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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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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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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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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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接收短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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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 |
1.粤公正小程序(广东诉讼服务网)/东莞法院诉讼服务小程序(智慧送达平台)等 2.微信,微信号为 或微信二维码:(须附页打印提供并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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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上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确认 |
我(单位)已阅读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地址是真实、有效的。我明白人民法院向以上填写的任一地址进行送达均会发生法律效力,并同意人民法院按上述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受送达人或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节选)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节选)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
(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附: 23.送达诉讼文书地址、方式确认书-原告提供原告送达诉讼文书地址、方式确认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