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少鑫、刘金镇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退赔的公告
作者:执行局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11 浏览次数:46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关于林少鑫、刘金镇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退赔的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林少鑫、刘金镇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款发放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退赔对象
1.本院(2020)粤1973刑初947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9刑终60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被害人。
2.判决后新移送的审核受损的被害人共计17人,该17人参与本次分配。
二、发放金额
1.本案执行到位金额:1500200元,经依法分配,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本案被害人共分得款项918955元。
2.本案应退赔金额:16704752.75元(生效判决认定被害人111人,损失金额14457220.75元;判决后新移送的审核受损的17人,损失金额2247532元)。
3.本次发放比例:5.50%【918955(本次发放案款)÷16704752.75(总损失数额)】。
4.被害人本次可获发放金额:被害人损失金额×本次发放比例。
三、公告时间
公告期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25日。
公告期间,被害人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可在工作日期间向本院执行局咨询(联系电话0769-89808339、89808709;微信咨询:18825537593)。
四、领款材料递交
为提高办理效率,本次款项发放以线上办理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到庭办理。
1.递交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31日。
2.所需材料:
(1)到庭办理: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需提供具体支行名称)及账号信息。联系钟助理(0769-89808709)递交材料。
(2)线上办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名捺印)、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具体支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并签名捺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收取执行款银行账户确认书》(详见附件,需签名捺印)。材料邮寄以下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花园新街45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行局;收件人:钟助理;电话:0769-89808709。
五、材料审查核对及案款发放
本院将对集资参与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自2024年6月3日起开始发放案款。
六、注意事项
本院将依照法律程序完成本次发放工作,因案件涉及集资参与人众多,为保障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请集资参与人在接到本院电话、短信时积极配合。
2024年5月10日 附: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收取执行款银行账户确认书(22执17410号案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