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婆带大外孙,能主张探望权吗?
辛苦带大的外孙,在归其父亲抚养后,连见一面都难,“思孙心切”的外婆于是将女儿、外孙父亲告上法庭,提起探望权之诉。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外祖母并非法定的探望权主体,且不存在由外祖父母代行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形,外祖母单独主张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其诉请。法官同时耐心调解双方矛盾,建议作为外祖母的原告可随女儿一同探望外孙,劝导双方应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放下成见,加强沟通,协商解决。
为了见外孙,她和女儿、外孙父亲对簿公堂
张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其女儿小娴(化名)于2014年未婚生育儿子小亮(化名),小孩出生后直至上学前,一直都是由作为外婆的她带大,她不仅出钱出力、悉心照顾,还倾注了自己很多的感情。直到2020年,因小娴要重组家庭,于是与小亮父亲郑某协议变更抚养权,将小亮交由郑某抚养,小娴一年享有四次探望权。此后,自己经常思念外孙却不得相见,也不能和他交流。
“请求法院考虑我与外孙6年共同生活的经历,和我对其倾注的感情以及小孩成长过程中的身心健康,判决我对外孙有探望权。”张女士在庭审时提出,希望法院能准许其有权在非寒暑假每月探望小亮两次,寒暑假每月探望四次。
对于母亲张女士的这一诉求,作为共同被告的小娴无奈表示,因为母亲与小亮相处较久感情较深,她把小亮抚养权给其父亲之后,母亲由于无法见到小亮,和她的关系也变得紧张。就小亮的探望权问题,她和小亮父亲已经达成相关协议,母亲应向小亮父亲主张探望权,而非向她主张。
小亮父亲郑某则表示,因为小亮是非婚生子,他和小娴没有登记结婚,他也没有见过小娴的父母。据他所知,小娴和其母亲张女士关系不和,也担心张女士的探望会影响到小亮的正常生活,所以也不是很愿意让她见小亮。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劝解双方加强沟通、协商解决
东莞第三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行使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原告张女士作为小亮的外祖母,并非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且小亮父母健在,目前由其父亲郑某直接抚养,不存在由外祖父母代行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形,张女士要求单独行使探望权及增加探望权次数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其诉请。
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对双方因小孩探望问题而产生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并耐心劝解道“虽然孩子目前由父亲抚养,但并没有切断其与张女士的祖孙联系,张女士可以随女儿一同探望,如果希望增加探望次数和时长,亦可以由女儿与孩子父亲协商。希望双方能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放下成见,加强沟通,协商解决”。
经多次调解,小亮父亲表示理解张女士的心情,亦同意张女士随同小娴一起探望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