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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关于干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373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干警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促进干警廉洁从政,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院在编干警。
    第三条 干警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干警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院的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干警如发生本细则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到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六条  有关部门及时将干警个人有关事项的变化如实向院党组汇报。
    第七条 对报告人的材料,有关部门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干警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需经本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干警应当按照本细则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干警不按本细则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违法违纪行为被调查后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从重处分。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干警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