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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高效化解异地商事纠纷,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04-27  浏览次数:200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所购原材料出现瑕疵,未使用的部分能否退回?已使用的部分如何结算?

定制齿轮,一方未按时交货,一方迟迟不提货,一百多万的货品积压仓库,买卖双方谁是谁非?

防火卷帘门安装已完成,承揽方不交付验收资料,定作方不支付报酬尾款,相互怄气,心结如何解?

近期,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收到多起发生在桥头镇本地企业与外省市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纠纷均起源于合同瑕疵履行。对此,桥头法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商事调解力度,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不仅解开矛盾症结促双方和解,还实现案结事了,达到双赢效果。据统计,今年2月以来,桥头法庭已调解涉企纠纷182宗,为辖区营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货物有瑕疵 折价促解决

20197月,东莞市富某公司向深圳市广某公司提供货物,约定货到付款,但富某公司送货后,广某公司却迟迟未付货款。催告不得,富某公司将广某公司告上法庭,追讨货款及逾期利息合计17万余元。广某公司称,自己不付款是因为富某公司所售原材料有瑕疵。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曾多次沟通确认,原告所售原材料的确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经过被告对材料进行整改,大部分能够用于生产,其中75%的原材料已实际使用,剩余25%的原材料仍存于被告处。

对此,桥头法庭组织双方到深圳市存货现场查看,发现未使用部分的原材料包装完好,尚未开封,原告当即同意退回,已使用部分因为被告整改后才能用于生产,为此支出了额外的材料成本和时间成本,经过法官协调,双方同意按4.7折结算已使用部分原材料的货款。


案例二:两年不提货 互谅促共赢

201711月起,韶关力某公司与东莞市顺某公司先后签订了8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共计341万余元。截至202114日,顺某公司仍有156万余元货款未付,力某公司为此起诉追讨货款和利息。

收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的主要争议在于其中一份涉及200套齿轮的购销合同,顺某公司称力某公司存在延迟交货的情况,力某公司则表示是顺某公司多次在微信中表示,因市场变化,不急于提货,暂存于其仓库中,待通知再发货,导致延期两年都不提货,增加了其仓储成本和资金占用成本。

之后,法官抓住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到梅州市存货现场查看,经检查,积压的齿轮并无质量问题。经法官调解,被告同意提货,原告因迟延生产,也同意减免一部分货款,按诉讼请求金额的83%取整结算货款。


案例三:赌气相互告 快速解心结

广东蓝某公司与海南伟某公司2017526日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蓝某公司为伟某公司安装防火卷帘门。安装完成后,蓝某公司状告伟某公司拖欠38万余元货款,伟某公司则提出反诉,称蓝某公司工期严重违约,且未及时解决工程质量遗留等问题,反过来追讨逾期竣工违约金、维修费用、检测费等。

承揽方拒绝提供验收材料,定作方拒绝支付尾款,承办法官发现双方闹上法庭赌气成分居多,但案件并非不可调和

桥头法庭组织双方交接验收资料,先由定作方列出资料清单,再由承揽方备齐资料,双方当面交收,后达成一致意见,剩下防火卷帘门返修问题由定作方自行负责,承揽人减免部分报酬尾款。最终,伟某公司向蓝某公司支付定作款18万元了结本案。


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化解异地商事纠纷,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法官说法】

商事调解重在效率、利在双赢

这三宗案件争议双方均于4月中旬签订了调解协议,提货、付款工作也提上日程。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外省市企业一方,对于桥头法庭高效促成双方和解均连连称赞。

商事争议的解决既要保障公平,还要追求效率。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关键不在于争议本身如何解决,而在于调解的结果能否带来双赢。商事调解中双方达成互谅,可有效避免在商事裁判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商誉减损等商业不确定性影响。有及于此,承办法官积极组织案件双方进行协商,通过召集双方现场查看,促使双方有效沟通,面对面展开调解针对性解决双方的分歧,最终实现了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