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卫平犯抢劫罪一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14 浏览次数:24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0年7月14日上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卫平犯抢劫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刘卫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起,被告人刘卫平在东莞市横沥镇康乐路一铺位开设东莞市全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胜公司)。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刘卫平与同案人员张国辉、罗松、胡小亮、程稳(以上四人已判决)、张学维(已不起诉)、李来飞(另案处理)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以各种借口或者强行将被害人拉入全胜公司,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涉案金额达1.5万元,涉案被害人达11人。其中,刘卫平是投资者,负责提供经营场所,收取公司盈利和支付公司房租、水电费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卫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胁迫等手段多次劫取被害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卫平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团伙,应按照犯罪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卫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