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谢建武等十三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06 浏览次数:234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2020年7月6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对被告人谢建武等13人犯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其中被告人首要分子谢建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不等。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建武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于2017年8月起出资成立并经营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的博爱门诊部,于2018年2月起出资成立并经营位于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的仁爱综合门诊部,先后招聘无医疗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妇科门诊部的医生、助理,并招聘了管理、财务人员,以妇科诊疗为名,采用欺骗、威胁、要挟、胁迫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谢建武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林国春等多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谢建武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该犯罪集团利用医患信息不对称、医患关系不对等的状况,捏造、夸大前来就诊的被害人病情,进而施行不必要的治疗、手术,并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勒索被害人钱财,共敲诈勒索30人次,涉案金额达48万。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建武等十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建武在本案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余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以胁迫为主要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