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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包贩毒量再少 触犯法律也获刑!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0-07-15  浏览次数:329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东莞第三法院对6宗毒品犯罪案件共7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分别被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据统计,20191月至20205月,该院共审结涉毒品案件139宗,其中贩卖毒品犯罪案件88宗、容留吸毒犯罪案件40宗、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7宗、其他涉毒案件4宗;判处案犯164人,其中被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56人,占总人数的34%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08人,占总人数的66%

东莞第三法院分析,从审结的案件来看,小宗毒品犯罪案件比重较大。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将涉案毒品数量多少作为毒品犯罪量刑轻重的基本依据,现在毒品犯罪分子多采用少量、多次、流动、零星等交易方式,将毒品化整为零,分成若干包贩卖,以包论价,以便减少损失或者逃避打击。

为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例一:贩卖冰毒不足10  获刑一年

2019917日,吸毒人员贾某在东莞市樟木头镇古坑村以1400元向被告人彭某购买两小包冰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接着两人驾车到一处临时住宿楼内吸食,后两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冰毒不满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二:持毒待售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2019917日下午,吸毒人员黄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购买毒品海洛因,李某收取500元毒资,两人在东莞市凤岗镇准备毒品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李某准备贩卖的一包净重0.44克的海洛因被起获。另外公安机关还在李某的住处查获34包海洛因,净重共76.44克。

法庭上,李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在住处被缴获的毒品是自己吸食的。据吸毒人员黄某供述,他曾多次向李某购买毒品,李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也承认贩毒的犯罪事实。另外,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李某持毒待售,被查获的76.44克毒品也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且其归案后尿液检测呈阴性,故其所提上述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系毒品犯罪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