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货物质量问题在朋友圈掀“骂战”,生意伙伴对簿公堂
当今,微信已成为主流的社交工具和信息获取平台,发朋友圈分享信息、发表言论等也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那么,朋友圈、微信群真的只是私人空间吗?发表言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呢?
日前,东莞某体育公司因其生意伙伴的员工连续发朋友圈发表不当言论,便将上海某公司告上法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第三法院”)一审认定该上海公司侵犯了东莞公司的名誉权,判决其在报纸上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
拖欠货款还出言侮辱?告上法庭!
去年5月,东莞某体育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司”)将上海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起诉至东莞第三法院,体育公司称此前与被告是生意合作伙伴,后因对方拖欠货款,他们多次催讨。
实业公司因此怀恨在心,便在多个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中指名道姓,发布一些如“材料出问题,没有担当没有责任,还去耍无赖不承担责任,又打着要钱的借口不解决问题,垃圾公司,同行请谨慎”等有损体育公司商誉的信息,还同步发布了虚构、诋毁其产品质量的多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图片,并在微信群中积极发言误导群员跟帖、讨论,并被多次转发。
体育公司认为,实业公司无理拖欠货款在先,发布恶意侮辱言论在后,已经构成违约并侵犯其名誉权,导致客户对其丧失信心,遂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在《东莞日报》刊登声明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等共计55万余元。
事出有因原告先挑起?被告反击!
实业公司应诉后却大呼体育公司是“恶人先告状”,称事情起因是对方提供的材料造成其施工场地出现质量问题,还不予解决,导致其施工场地一直未验收,而且是对方先在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老赖欠债不还,当起缩头乌龟”等有损其公司的信息挑起的。
庭审时,实业公司辩称,其公司员工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对对方产品质量的如实评价,是不满情绪的正常宣泄,主观上不存在侮辱或诽谤,没有侵犯对方的名誉权,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构成侵权,法院亦对原告行为作出负面评价
东莞第三法院桥头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实业公司主张体育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却不循合法、正当途径理性维权,而是通过其员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散播相关不当言论,远超过对出卖方产品质量进行评论的正常尺度,其中“无赖”“垃圾公司”“害人不浅”等字眼更是带有一定侮辱性,且在微信朋友圈、同行业微信群持续传播、发酵,影响了体育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一定程度上令其客户、同行对其产品质量、公司信誉产生怀疑,侵犯了体育公司名誉权。
在双方一致确认相关信息已全部删除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体育公司要求实业公司在《东莞日报》刊登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及赔偿公证费的诉请。至于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则认为体育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在判决中,东莞第三法院亦指出,虽然实业公司确实拖欠体育公司货款,但事出有因,是双方对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而引起的,并非无故恶意欠款,体育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老赖欠债不还,当起缩头乌龟”等言论及相关图片亦属不当,法院对该行为同样给予负面评价。
法官提醒
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
本案原被告双方作为生意上的伙伴,发生经济纠纷时本应通过沟通协商和气解决,协商不成亦可寻求法律途径通过诉讼解决,而双方却以极不恰当、带有侮辱的言论评论对方并予以散播,均存在过错,最后造成双输的局面,应引以为鉴。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公民和企业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如果构成侵权,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市场秩序,有赖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主体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