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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股被踢一脚起诉3次 法院说“一事不再理”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0-21  浏览次数:674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48岁中年妇女赖某因在市场档铺与邻居郑某发生口角,被郑某的儿子踢了屁股一脚,赖某在一年半时间内3次起诉郑某,要求郑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第一次判决支持了赖某医疗费损失1078.4元后,第二次、第三次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26日,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市场,48岁中年妇女赖某与邻居47岁的郑某是相邻档铺,当天双方发生了争执,赖某对郑某骂个不停,郑某儿子实在忍不住,用脚踢了赖某屁股一下,赖某扑倒在地,郑某老公送赖某到医院做了X光检查,并支付150元检查费,检查结果显示问题不大。但其后,赖某越想越生气,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双方在民警主持下达成调解,由郑某支付给赖某500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

虽然赔了钱,但赖某依然怒气难消,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10月28日、2016年4月19日起诉郑某,第一次起诉要求郑某赔偿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医疗费等9000元,第二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药费2451元,第三次起诉要求被告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374.36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法院已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第一次判决,支持了原告赖某医疗费损失1078.4元。赖某不服提起上诉,东莞中院依法维持原判。由于赖某第二、三次起诉,均无法证明提交的医疗费用票据与其受伤的关联性。法院作出的第二、三次判决均驳回了赖某的诉讼请求。

来自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表示,赖某在第三次起诉时,法院明确告知其诉请的部分医疗费已经在前两次生效判决处理过,起诉人再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对已处理过的医疗费票据不予受理,仅对新提供的票据予以立案,后法院认为该票据和原告受伤没有关联性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