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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兄弟“老赖”哥哥转移房产 弟弟拒不履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05  浏览次数:659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因雇请的司机驾车把行人撞至身亡,作为雇主和车主的两兄弟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者18万余元。判决后,两兄弟却做起了“老赖”,哥哥转移房产,弟弟则翻脸不认账。昨日,东莞市第三法院认为这两名“老赖”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雇主和车主被判赔偿

2011年5月9日,王某超驾驶客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常黄路桥沥市场路段时,与一名横过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该行人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认定,王某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时,王某超是田鹿某雇请的司机。该车原实际支配人为田鹿某,但车的登记挂靠在他人名下。事发两年多前,田鹿某已把车转让给其弟弟田亮某,故死者的丈夫和子女把保险公司、王某超、田鹿某、田亮某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

经二审终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6468.2元,田鹿某赔偿186613.7元,王某超、田亮某对田鹿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012年8月8日,死者丈夫和子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哥哥变更房产被判无效

就在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2012年7月4日,田鹿某将登记在其和前妻名下的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的一套房屋变更产权人为其父亲。死者丈夫和子女认为,田鹿某为逃避责任,恶意转移财产,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请求判处田鹿某的转让行为无效。

庭审中,田鹿某的父亲首先主张田鹿某此前向其借款18万元用于购置案涉房屋和轿车,后来又说是其本人于2005年购买后就已经在该房屋居住,因田鹿某结婚需要,才登记在田鹿某及其前妻名下,因田鹿某没有按约定每月向其偿还3000元,故在田鹿某离婚后,2012年7月才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以该房屋抵消田鹿某向其拖欠的借款。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系父子关系,两人也并没提供证据证明田鹿某的父亲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且田鹿某父亲的陈述前后矛盾,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认为,田鹿某为逃避赔偿责任,在法院判决后,故意转让其名下的财产给其父亲。田鹿某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田鹿某将案涉房屋产权人变更为其父的行为无效,故案涉房屋仍归田鹿某所有。

弟弟解除拘留便不认账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到涉案房屋进行调查,田鹿某父亲表示他和他妻子、田鹿某、田亮某和田鹿某两个儿子均居住在上述房屋。法院执行人员要求田鹿某父亲等人搬迁出上述房屋,将房屋交由法院拍卖,并当场制作了执行笔录,但田鹿某父亲拒绝在笔录上签名。

2014年12月30日,法院将《搬迁公告》张贴在上述房屋门口,要求自公告起15日内迁出上述房屋,但田鹿某、田亮某两兄弟及其家属至今仍然拒不搬迁。

今年5月30日,法院执行人员对田亮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田亮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今年6月30日支付10万元,同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田亮某承诺会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并向法院提交检讨书、承诺书。鉴于田亮某承诺,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田亮某拘留措施。

就在田亮某离开法院的第二天,承办法官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电话,申请执行人表示当天离开法院后,田亮某就打电话告知他不会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也不会按期足额支付。

承办法官随即致电田亮某了解情况,田亮某称不会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并要求撤销自己作出的承诺。后来经法院依法传唤,田亮某依然不到庭配合法院的工作。

2016年7月28日,因田亮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收入却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东莞市第三法院执行局局长阮耀辉表示:“田鹿某有房产却放任赡养、抚养家属居住拒不迁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田亮某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

日前,该院已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